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再添一起保险拒赔成功案例。在广东省广州市,一起因 “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 被保险公司以 “6 周岁之前发病、未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标准” 为由拒赔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泽良陈海云律师广州团队的努力下成功翻盘,为受益人争取到 160 万元保险金。此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处理复杂保险拒赔案件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经验。
作为深耕保险拒赔维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泽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业务覆盖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雇主责任险、货运险等多个险种。
本次广州案件,是该所全国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缩影。律所管委会主任、保险拒赔事业部创始人陈海云律师携广州团队成员,凭借对保险条款的精准解读和对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刻把握,再次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看似简单直接: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重大疾病需 “6 周岁以后首次发病并确诊”,被保险人确诊孤独症时年龄不满 6 周岁,且 “孤独症未明确列入重疾条款”,因此不属于重疾保障范围。然而,泽良律师团队并未止步于字面条款,而是从保险法理、医学原理及合同目的出发,构建了严密的诉讼体系。
他们认为,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其保障范围不应被机械地限定于特定的发病年龄与疾病名称。孤独症作为儿童神经发育障碍,其确诊窗口期集中在 0-6 岁是疾病固有特征,保险公司明知疾病发病规律却单方设置年龄门槛,本质上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
为了确保胜诉,泽良律师团队在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们仔细核对了被保险人全部的诊疗记录,从儿保记录、发育评估报告到医院诊断证明、智力测评报告,力求每一个医学描述都能与其法律主张相印证。同时,团队律师研究了全国多地法院对于类似 “儿童孤独症重疾拒赔”“发病年龄限制条款效力” 纠纷的生效判决,提炼出对本案有利的裁判规则,同时结合广州本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优化抗辩策略。
在庭审中,泽良律师有力地论证了孤独症的疾病本质与功能损伤程度,并指出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中的模糊地带、单方设置年龄门槛拒赔,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最终,当地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所患孤独症谱系障碍已达到重度智力障碍程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应予保障的风险范畴;保险合同中 “6 周岁以后发病” 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也不符合《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160 万元保险理赔款。
此案顺利获赔,对广大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提醒人们,在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拒赔理由时,不应轻易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像 “儿童孤独症发病年龄限制”“疾病定义单方限缩” 这类处于医学与法律交叉地带、条款定义存在争议的情形,正是专业保险律师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领域。
泽良律师事务所凭借其遍布全国的成功案例网络,包括此次广州案例,证明了其在保险拒赔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律所始终致力于通过法律途径,帮助每一位遭遇不公平拒赔的客户,用专业与经验捍卫保险保障的尊严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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