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期,市安应办集中汇总公布一批涉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林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需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查处各类安全违法问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非煤矿山领域
案例一:随州市某建筑用花岗岩、角闪岩矿未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案
2026年6月1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随州某建筑用花岗岩、角闪岩矿矿区西北部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矿山办公、生活人员集中安置区域设置于危崖、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等违法行为。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矿停止建设整改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矿山办公生活区,2026年6月17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立案调查,经查,企业该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露天矿山部分)》第一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和相关负责人采取“一案双罚”,共计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烟花爆竹领域
案例一:批发企业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2026年3月6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座仓库实际储存烟花爆竹28130箱(饼),折算含药量13498.38千克,超出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定总药量9225千克,超标量达5498.38千克。该企业超核定药量储存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且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超量储存行为立案查处,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
案例一:非危化企业、隐蔽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缺失案
2026年7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成品油专项治理”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线索,并依法移送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处置。经随州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核实: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不具备合规储存条件、未报备储存设施的情况下,擅自采购柴油共计11.7吨,违规储存在公司停车场报废厢式货车罐体内部,用于企业内部车辆自用加油。并且该储存点位未按规范设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泄漏防护、监测预警等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储存行为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经专业检测,涉案柴油闪点、蒸馏温度均不达标,燃爆风险极高。同时,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已过期,长期由无有效资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悬空,隐蔽性安全风险突出,对周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按危险特性配套设置安全设施、保障储存安全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事实、隐患危害程度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交通运输领域
案例一: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6年6月1日23时00分左右,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广水市蔡河镇小河村检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发现,该车辆货箱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备案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改装、变更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经现场测量,该货车的货箱的实际高度为173cm,出厂状态下(不算加装部分的货箱拦板)的高度为149cm,加装部分的货厢拦板高度为24cm,依据GB1589-2016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4.6.3条之规定,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cm,车辆私自加装货箱栏板后货箱实际高度超出国标规定限值23cm,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责令改正车辆违法状态,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6年5月21日10时30分许,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随县尚市镇G316K1316+800M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方某驾驶张某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渣,通过湖北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无张某道路运输业户信息,无该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信息。张某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责令停止经营,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筑施工领域
案例一:广水市某防洪排涝通道建设项目案
2026年,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防洪排涝通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前进北路路段(原仪路北段)施工现场过公路拖拉管施工时,未按照专项方案实施,未进行人工开挖“物探”明确具体深度及位置后再进行水平定向钻,致使燃气管道断开发生燃气泄漏。经查,该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对此危大工程(过公路拖拉管)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2026年5月11日,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消防领域
案例一:随县某纺织公司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设置逾期未改案
2026年3月12日,随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随县某纺织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车间、仓房顶棚使用燃烧性能不达A级标准的彩钢夹芯板,且场所未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该企业分别于2026年4月13日、5月18日前完成隐患整改。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第二项隐患复查时发现,该企业室内、室外消火栓缺失问题逾期未整改。该场所厂房、仓库为丙类场所,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应当依规配置消火栓设施而未配置,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随县消防救援局给予随县某纺织公司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曾都区某商务酒店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2026年5月11日,曾都区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员对曾都区某商务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三楼楼梯间入口处一防火门被擅自拆除)。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曾都区某商务酒店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共1类,属于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曾都区某商务酒店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
七、特种设备领域
案例一: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且逾期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案
2026年3月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一期15个单元在用的30部电梯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记载的使用单位仍为原物业公司。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申请定期检验,并办理使用变更登记手续。3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30部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变更后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入驻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后,未及时办理电梯变更使用登记,也未按时申请定期检验,电梯超期后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于3月9日递交电梯检验申请,3月27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但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从轻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行为罚款30000元,对逾期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行为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40000元,并于2026年5月1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随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案
2026年1月13日,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他人手中购买二手锅炉,锅炉铭牌信息:锡能锅炉,燃生物质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型号YLW-1400SCII,产品编号2020A371,额定热功率1400KW,额定工作压力0.8MPA,额定出口/进口油温度320/305℃,设备总重,32.2T。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12月修订发布的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该锅炉属于应当被淘汰的2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2026年2月5日,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处罚款50000元。
八、林业领域
案例一:曾都区何店镇山火案
2026年4月5日,曾都区何店镇花塆村詹某因祭祀烧纸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为乔木林地838平方米,过火山场为花塆村一片坟场,火场植被为茅草及杂灌,无林木损失。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曾都区林业资源保护站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来源:随州应急管理 毛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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