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基建项目压覆矿产纠纷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争议:高速公路只占了矿区很小一部分面积,并没有把整个矿区全部占掉,但是矿山的井口、尾矿库这类核心配套设施被压覆,导致整个矿山没办法开展生产。建设方认为只是小范围压覆,不应当承担整体停产损失;矿山企业主张整套生产系统瘫痪,应当获得补偿。
本案是最高法关于矿产压覆、配套生产设施(尾矿库)补偿、实际开采主体诉讼资格、部分压覆导致整体停产的典型再审裁定,对矿企、交通基建单位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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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承秦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线路穿过宽城多家铁矿的矿区范围。龙飞矿业为登记的采矿权证主体,龙源矿业、龙翔矿业、龙泉矿业、龙跃铁矿为实际开采主体,几家企业共用一套生产系统,共用尾矿库、选厂、采矿辅助设施,相关设施全部纳入龙飞矿业环评、采矿工程体系之内。
高速公路虽然只占压矿区不足5% 的面积,但造成两个关键后果:一是部分采区井口通道受压覆影响无法进入;二是矿山生产必不可少的尾矿库被压覆,不能继续使用。矿山属于综合性开采系统,尾矿库无法排尾、井口无法进入,直接导致整套矿山生产链条断裂,多家企业于 2014 年全面停产。宽城县政府曾经先行垫付 1500 万元,作为部分压覆补偿款。
之后五家矿业企业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高速公路建设、主管单位赔偿压覆带来的各项损失。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抗辩主要理由:
1.主体不适格:只有采矿权证登记的龙飞矿业才是合法权利人,其余四家只是实际承包人,无权起诉主张损失;交通局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不是项目业主,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不构成实质压覆:高速仅仅占用不到5% 矿区面积,矿山大部分矿体还在;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卫星图片,主张矿山资源已经接近枯竭、尾矿库早已停用,高速公路没有对矿山生产造成实质影响。
3.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便补偿,也只能针对被直接占地的矿产,尾矿库不属于补偿对象,不能因为局部压覆就支持矿山整体停产损失。
一、二审法院支持矿业企业部分诉求。交通局、承秦管理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承德市交通运输局、河北承德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再审申请。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矿山整合后实际投入开采的主体,即使不是采矿证名义持有人,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实务误区:压覆纠纷,只有采矿许可证上面登记的那一家公司才有资格起诉,实际承包、实际投入开采的主体无权主张补偿。
最高法观点:
案涉多家矿山整合之后,各企业设备、选厂、办公、尾矿库统一纳入采矿证环评体系,其他四家企业作为实际开采承包人,有真实的资金、设备投入;压覆行为直接损害其实际采矿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损失。
同时,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在项目建设、债务转让环节对外均以业主身份履职,不能以自己只是行政管理机关为由免除民事责任,属于适格被告。
规则2:并非必须整体矿区被占用才构成压覆;核心配套设施(尾矿库)被压覆,致使整套矿山无法生产,应当予以补偿
实务误区:只有大片矿体被直接占用地才叫压覆;高速公路占地占得少,矿体大部分还在,就不用补偿;尾矿库只是配套,就算不能用也不属于压覆补偿范围。
本案关键事实:高速公路虽然仅占用小部分矿区,但压覆矿山必须使用的尾矿库,同时造成矿口无法进入。铁矿开采是完整系统工程,尾矿库是矿山生产必不可少的环保生产设施,尾矿库不能使用,直接造成矿山无法排尾,整个矿山丧失生产条件,最终全面停产。
最高法明确:尾矿库作为矿山必备生产配套设施,因压覆行为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纳入补偿考量范围。
不能简单以“线路只占很小比例矿区” 为由,否定整体生产系统受损的客观事实。原省自然资源厅压覆评估批复文件,已经确认案涉矿区存在压覆事实。建设方提交的采矿权年检报告,用途为采矿权延续,不能用来证明没有造成开采影响。
规则3: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为原则,可以就已经查清的部分损失先行判决
实务误区:全部损失没有评估完毕,法院不能先判一部分;要么全案一起判,要么全部驳回。
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 号文,压覆补偿范围:被压覆资源对应矿业权价款、勘查投入、已建开采设施、搬迁设施等直接损失。
最高法认为,案件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损失,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判决;对于尚未查清的其他损失,可以另案按照压覆补偿标准继续处理,该审理方式并不违法。
规则4:公共基建项目已经履行压覆报批手续,案件性质属于财产损害补偿纠纷,不等于合同纠纷
实务误区:压覆纠纷一定是合同之诉,没有签补偿协议,矿企就不能起诉。
案涉高速公路项目已经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评估及审批。即便双方没有签订完整补偿协议,因建设项目压覆客观造成矿业权益受损,矿业企业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补偿)之诉,法院受理审理并无不当,不能将本案强行定性为合同纠纷。
三、行业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只有采矿证登记主体才有索赔资格,实际承包、实际出钱投入的企业不能主张压覆损失。
正解:矿山整合模式下,实际投入、实际享有开采权益的主体,因压覆遭受损失,有权作为原告维权。
❌误区 2:建设项目只占用小部分矿区,矿体大部分还在,就不属于压覆、不用补偿。
正解:矿山开采是完整系统,井口、尾矿库等核心配套被压覆,造成整个生产链条瘫痪,即使矿体未被直接占用,依然要依法补偿。
❌误区 3:尾矿库只是附属环保设施,不属于矿产压覆补偿对象。
正解:尾矿库属于矿山生产必备配套设施,因压覆无法使用,应当纳入直接损失评估补偿范围。
❌误区 4:损失没有全部评估完成,法院不能先行判决部分损失。
正解:司法实践允许对已经查明的直接损失先行裁判,剩余损失另案处理。
❌误区 5:没有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就只能走合同诉讼,不能提起财产损害补偿。
正解:已经履行压覆审批的公共基建项目,即便未签补偿协议,矿企依然可以提起财产损害补偿诉讼。
四、实操建议(矿山企业/ 基建建设单位)
✅矿山企业
1.保存整套生产系统证据:采矿证、整合文件、环评报告、尾矿库审批、设备投入凭证,证明尾矿库、井口属于矿山不可分割的生产配套。
2.压覆发生之后,固定因果关系证据:保存停产记录、政府文件、压覆评估报告,证明不是自身经营原因停产,而是因为配套设施被压覆导致整套矿山无法运转。
3.如果存在多家主体整合开采,梳理各家实际投入证据,保障实际开采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
4.损失项目拆分:区分矿体资源损失、井巷工程、尾矿库、选厂设施等直接损失,按照压覆相关政策主张,不要主张过高间接经营利润损失。
✅基建、交通建设单位
1.做压覆评估时,不能只评估地下矿体储量,要把尾矿库、井口、排土场等关键配套设施纳入评估范围。
2.不能简单以“占地比例很小” 抗辩,应当完整评估整个矿山系统会不会因为关键节点被破坏而丧失生产能力。
3.区分证据用途:采矿权年检、储量核实报告,仅用于行政许可,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造成开采影响的证据。
本案裁判要旨
矿山整合模式下,实际出资、实际开采的主体,即使不是采矿权证名义持有人,因压覆遭受实际开采权益损害,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基建项目虽仅占小部分矿区面积,但矿山属于综合性开采系统,尾矿库、井口等必备生产配套设施因压覆不能使用,造成整体停产,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尾矿库作为矿山生产必要配套设施,属于压覆补偿直接损失考量对象。案件部分损失已经查清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余损失另案处理。已经履行压覆审批手续的公共基建项目,即便双方未签署补偿协议,矿业权人可以提起财产损害补偿纠纷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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