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一处出租屋周边的林地与荒野,悄然成了马某与陶某的“日常猎场”。两人利用下班后的空闲时间,手持弹弓,在野草丛生的沟渠边、灌木掩映的坡地上,接连射落飞鸟。
他们的念头朴素得近乎直白:鸟在天上飞,无人看守,打几只回来添点荤腥,哪至于上升到违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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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鸟这件事,从第一只开始就错了
这样的心态并非个例。不少人心中默认存在一道无形界线:像东北虎、雪豹这类珍稀物种,自然受法律严护;可麻雀掠过屋檐、斑鸠踱步田埂、野鸡扑棱着钻进草丛——这些常见身影,在他们眼中仿佛是天地间无需许可便可取用的“自然馈赠”,捕之无妨,食之无罪。
马某与陶某正是抱着这般认知,将五月的初夏延续至七月的盛暑,整整六十天里,那片本属公共生态空间的郊野,被他们反复踏足、定点“清点”,俨然视作私域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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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现实中的保护边界,从来不是靠主观感受划定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呈三级架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第三类——“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与社会价值的物种。
斑鸠、环颈雉、白胸苦恶鸟、赤麻鸭,全部位列其中。它们虽常见于乡野,甚至偶见于部分非正规集市,但每一只都拥有法定身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庇护,绝非可随意猎取的“无主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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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关键的是,二人猎获的鸟类中,竟包含6只红隼幼体。红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农田生态系统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控鼠治蝗职能,是天然的生物防治主力。
幼鸟虽羽翼未丰,法律地位却与成体完全等同——不存在“尚未成年故不受保护”的例外条款,也绝无“体型小所以不入法眼”的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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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每日收工后顺手抄起弹弓出门,归来时衣兜鼓胀、指尖沾羽;当天吃不完的猎物,便仔细褪毛去内脏,分装冷藏于租住房内的旧式冰柜之中。
起初是零星几只,继而十余只、二十多只,最终累积达40只之多。每一次未被察觉,都在加固一种错觉:动作隐蔽、地点偏僻、无人关注——于是胆子渐大,频率渐密,手法渐熟。
而违法最隐蔽的腐蚀力,恰恰藏于这种“平安无事”的重复之中——它不靠一次冲动引爆危机,而是借数十次侥幸悄然改写行为底线。
正因如此,当民警最终亮明身份将其当场控制时,二人仍未能清醒意识到:自己早已不是偶然尝鲜的食客,而是持续两个月、系统性破坏生态链的非法猎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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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亟需厘清一个深层症结: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认知,普遍存在主观化、碎片化倾向,边界常由个人经验而非法律条文勾勒。
误以为“卖不出高价的鸟”“满山遍野都是的鸟”就不在保护名录之内,实为重大认知偏差。法律界定保护对象的标准,从来不是市场估值或种群数量,而是该物种在区域生态网络中的功能权重与存续风险等级。边界模糊,便极易在无知中越界,在无意中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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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柜被打开的那一刻,案子的性质就变了
7月中旬的一次例行野外巡查中,马某与陶某再度携具外出,被当地林业公安联合巡护人员现场截停,一只刚被捕获的野生水禽尚在掌中挣扎。
此时,任何“随手捡拾”的辩解已失去基础支撑。执法组随即依法对其租住场所开展核查,当冰箱门缓缓拉开,40具已处理完毕的鸟类胴体整齐码放,另有1只赤麻鸭活体蜷缩于角落,羽毛微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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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台家用冰柜,由此成为定案核心物证。经自治区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逐只比对、DNA溯源及形态学确认,全部41只个体身份清晰落地:6只为红隼幼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1只为斑鸠、2只为环颈雉、1只为白胸苦恶鸟、1只为赤麻鸭——悉数归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无一例外处于法律严格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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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适用角度审视,本案同时触及两项罪名构成要件:其一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条款聚焦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物种,只要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等任一行为,即可能构罪,司法实践中“猎捕一只即入刑”已有大量判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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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为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适用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三有”动物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长期、批量、使用弹弓(属禁用猎捕工具)等要素齐备,完全满足该罪构成条件。综合考量涉案物种等级、数量规模及持续时长,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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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常将“批准逮捕”理解为案件终结信号,实则不然。该程序系检察机关依公安机关提请,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追诉轨道,但尚未抵达审判环节。
后续定罪与否、量刑轻重,须待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然而仅就现有证据链而言——跨两个月的连续性猎捕行为、总计41只野生鸟类、含6只国家二级保护物种——其社会危害性与生态破坏程度,早已远超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所能覆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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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二人供述称“只为自家食用,未曾售卖”,此说法虽带生活化色彩,却无法撼动法律责任根基。
刑法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而非规制经济交易行为。自用抑或牟利,均不影响非法猎捕行为本身的违法属性;未流入市场,更不构成排除犯罪构成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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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它是保护动物”“我就想改善伙食”“又没拿去卖钱”——这三类常见申辩,在司法实务中既不能阻却违法性成立,亦难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采纳,甚至在部分判例中被明确排除于量刑考量之外。
公众对此类问题的认知,往往滞留在道德评判维度,习惯性认为“自食其力”较“牟取暴利”更具合理性,殊不知法律评价体系自有其独立逻辑与价值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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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最该让人警觉的,不是弹弓,是那种“没被发现”的感觉
马某与陶某落网的直接诱因,是巡查警力的现场介入;但真正推动他们滑向刑事追责深渊的,却是此前六十天里不断自我强化的侥幸心理。
首日得手未被察觉,次日依旧风平浪静,第三次、第四次……直至冰柜内堆叠起40只鸟尸。每一次“平安落地”,都在无声加固一个危险判断:监管缺位、执法真空、我可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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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心理机制广泛存在于各类轻微违法行为中,但在野外猎捕场景下尤为突出。
原因在于,自然环境缺乏城市空间常见的技术监控手段——没有交通摄像头记录轨迹,没有商超防盗系统触发警报,鸟被击落、被烹煮、被冷冻,表面看来不留物理痕迹,仿佛一切归于沉寂。
这种“隐形感”极易催生错误认知:以为法律在旷野中失语,以为执法力量难以延伸至偏远地带,以为无人见证便等于无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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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恰恰相反。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持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常态化野外巡护频次提升、群众举报响应机制优化、“清网清套”专项行动纵深推进,基层林草执法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愈发紧密。
此次二人被当场查获,并非偶然撞上“执法盲区”,而是巡查机制高效运转的必然结果;更关键的是,冰柜中封存的40只鸟体,将原本难以取证的连续性违法行为,固化为无可辩驳的完整证据链,彻底瓦解了“偶发尝鲜”的自我开脱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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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跳出个案视角,此事折射出的生态代价更为深远。
41只野生鸟类的消失,不只是数字减法:6只红隼幼鸟夭折,意味着未来数月内数百只田鼠、上万只蝗虫失去天敌制约;31只斑鸠离群,削弱了本地植物种子扩散效率;赤麻鸭与白胸苦恶鸟的缺席,则影响湿地植被更新节奏与水体净化能力。
这些影响不会立竿见影,却如涟漪般层层扩散——生态系统的韧性恰建立于物种间的精密咬合之上,一旦某个环节松动,扰动便会沿着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路径持续传导。
待到虫害爆发、作物减产、水质恶化等显性后果浮现时,修复成本将呈几何级增长,远超事前预防所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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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正需要铭记的,并非两名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结果,而是这一事件所承载的普遍警示意义:野生动物保护绝非仅面向旗舰物种的象征性工程,亦非悬于纸面的抽象条文。
屋檐下的斑鸠、麦田上空盘旋的红隼、芦苇荡里游弋的赤麻鸭,皆在法律织就的保护网络之内。伸手之前,请先确认那只鸟的法定身份;扣动扳机之前,请先校准自己在法治坐标系中的位置。
别等到冰柜门被推开,才惊觉里面冻结的不只是鸟尸,更是自己亲手记录下的整整六十天违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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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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