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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优化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价格主体责任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规范重点行业价格行为
从事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旅游、停车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在线下收费场所和线上销售渠道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条件等信息,优惠促销活动要明确规则、期限,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单方面毁约提价。
销售月饼、大闸蟹等节日特色商品时,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先提价后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月饼生产、销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倡导盒装月饼单价不超过500元,严禁过度包装及搭售贵重商品。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
四、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告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和经营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巡查,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共同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信 息来 源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文琪
初审:杨文静 ;复审:徐楚寒 ;终审:张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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