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家庭心里都装着一件大事,就是老家那一套祖上传下来的老房子。
不少人常年在外务工、定居城市,老家老宅没人长期居住,风吹雨淋,年久失修,遇到大雨之后墙体垮塌、房屋彻底损毁。这个时候村里经常流传一句话:房子一塌,宅基地就归村集体了,个人再也没有使用权。
很长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处理这类宅基地纠纷,执行口径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房屋刚坍塌,村委会口头通知就直接收回地块;也有的农户房子塌了很多年,依旧保留宅基地的相关权益,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很多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法律到底怎么规定,自己手里还有哪些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多起终局裁判案例,把老宅坍塌之后宅基地权属问题给出统一、明确的裁判尺度,结合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把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掰开揉碎讲明白,家里有农村老宅的朋友,建议认真看完。
先搞懂底层逻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码事
首先要厘清一个基础常识,这也是很多误会的来源。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永远归村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农户个人拿到手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地上建好的房屋,属于农户私人财产,可以继承;但宅基地本身,不能单独拿来当做遗产直接继承。简单理解:地是集体的,房子是自家的,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房子在,跟着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子没了,权利就要按照身份、程序重新判定。
网上广为流传的法条出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绝大多数人只记住“坍塌两年”这四个字,直接理解成房子塌满两年,土地自动归村里。最高法的裁判专门纠正这个误区:这条属于土地管理类的管理性规定,不等于房屋坍塌满两年,农户的使用权就自动消失。
想要合法收回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三个硬性条件必须全部同时满足,少一个,收回行为在法律层面就无效。
第一,房屋坍塌之后,连续闲置时间超过2年,期间没有修缮、复建任何实际动作;
第二,村集体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正式书面决议,不能只是村干部口头通知;
第三,整套材料上报到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注销原有土地登记手续。
换句话说,哪怕房子塌了超过两年,村里只是口头说要收地,没有走完县级政府审批注销流程,农户依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使用权,有权拒绝村里直接收回土地。最高法多起行政判例,都是因为地方跳过法定审批程序,直接收回坍塌老宅的宅基地,最终判决村集体收回行为无效。
河南就有一起典型案例,村民老宅拆除打算攒钱重建,仅仅过去10个月,村委会就要直接收回宅基地,当事人一路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最终裁定,当事人宅基地来源合法,仅仅房屋灭失,没有走完全套法定收回流程,不能直接剥夺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收回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分两种户口情况,坍塌老宅宅基地权益差别很大
同样是老宅坍塌,户口是否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的结果完全不一样,这也是最高法判例重点区分的核心要点。
第一种:户口仍然留在本村,属于村集体成员
农户户口没有迁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另外申请其他宅基地。自家老宅因为年久失修自然坍塌,宅基地使用权不会跟着房子一并消失。
只要没有达到连续闲置两年,也没有走完上面说的集体决议、县级政府审批注销整套收回流程,农户依然保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当地村庄规划,提交建房审批手续之后,可以申请原址修缮、重新建房。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权利不是无限永久搁置。房屋坍塌之后,不能长年累月放任地块闲置荒废。一旦连续闲置超过两年,村集体按照法定全套流程上报县级政府审批之后,就可以依法收回该宗宅基地。
很多农户会有疑问,房子塌了,我暂时没钱建房怎么办?政策没有要求房子塌下来就要立刻动工重建,但不能长期完全搁置,适当做简单防护、清理场地,保留想要复建的主观意愿,同时尽早向村委会、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报备自己计划建房的想法,留下书面记录,规避被认定长期闲置的风险。
第二种: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继承得来的老宅
现实中大量的情况是,老一辈户口还在农村,子女读书、就业把户口迁到城市。老人过世之后,城镇户籍子女按照继承规则得到农村老房子。
按照房地一体,城镇户口子女继承房屋之后,可以一并获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也能够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证书会备注继承人属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有一条硬性红线: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对原有房屋做简单日常维护、修缮,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房屋。
如果后续老宅风吹雨淋,最终完全坍塌损毁。房屋这个依附物不复存在,城镇户籍子女就不能继续保有这块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走完法定程序之后,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城镇户口子女不能够再申请原址重建房子。
简单总结: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农村祖宅,保得住的是房子;房子彻底塌掉之后,宅基地权利随之终结。
大家高频疑惑的几个现实问题,结合判例讲清楚
问题1:老宅遭遇自然灾害倒塌,该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364条,宅基地因为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直接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这里区分清楚:自然灾害把房子冲垮毁掉,如果村民户口依旧属于本村集体,既可以申请原址重建;原址已经不适合居住,也可以向村里申请,重新分配新的宅基地地块。但如果是城镇户籍继承来的房屋,遭遇灾害完全损毁,就不能再申请分配宅基地。
问题2:家里有多兄弟姐妹,有人农村户口、有人城市户口,老宅塌了怎么算?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个人财产。如果户里面,依旧有成员保留本村集体户口,整户没有消亡,即便老宅坍塌,户内本村集体户口人员依旧享有使用权,满足条件可以申请重建。
已经迁出为城镇户口的兄弟姐妹,仅仅能够继承房屋对应的财产价值,房屋一旦灭失,不再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不能单独主张分割宅基地地块。
问题3:老宅只剩残垣断壁,算不算“房屋坍塌灭失”?
法律上所说房屋坍塌灭失,指主体结构完全损毁,不再具备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如果还留存墙体、屋顶,还可以修缮,不属于彻底灭失。很多农户老宅只剩半截土墙,不要直接放任不管,及时做加固修缮,保住房屋本体,也就保住对应的宅基地相关权益。
问题4:村里说要收回,农户不同意,维权渠道有哪些?
遇到村委会口头通知收回坍塌老宅宅基地,首先第一点,要求对方出示完整书面材料,看有没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有没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文件。
没有正规审批文件的收回,属于程序不合规。农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最高法多起判例,就是农户通过司法途径保住自身宅基地权益。
现实提醒:很多家庭踩坑的几个错误认知
第一个误区:房子只要塌了,宅基地直接归集体。最高法已经明确否定这个一刀切说法,收回宅基地必须走完完整法定流程,不能仅凭房屋坍塌事实直接剥夺使用权。
第二个误区: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祖宅,房子塌了也可以出钱重新盖。这是不允许的,城镇户籍继承人只享有房屋存续期间使用权,房屋灭失,使用权终止,重建申请不会被审批。
第三个误区:房屋坍塌,只要两年不到,就什么都不用管。虽然未满两年不会被收回,但长期荒废,很容易引发邻里地界纠纷,建议及时向村委报备复建计划,不要无限期搁置。
第四个误区:只要我家老宅历史久远,无论什么情况宅基地永远归自家。宅基地属于保障性集体用地,不是私人永久地产,满足法定条件,走完审批流程,集体有权收回,不存在无条件永久占有。
宅基地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居住权益,兼顾保护老百姓代代传下来的祖产财产权益,同时也要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避免大量宅基地长期荒废浪费。最高法统一裁判尺度,本质就是平衡两方面:既要守住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也要维护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减少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带来的矛盾。
很多在外打拼的人,老家老宅是心里的根。如果家里也有闲置的农村老房子,不要等到房屋彻底坍塌之后才着急处理。户口还在村里的,尽量维护房屋,符合条件及时申请重建;已经是城镇户口继承老宅,重点做好房屋修缮养护,延缓房屋损毁,守住房屋就守住财产权益。
也要注意,全国各省、市县会出台本地宅基地实施细则,在通用法律、最高法判例基础之上,有细微落地差异。大家遇到实际问题,除了参考通用规则,最好同步咨询老家乡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公室,结合当地政策办事。
想问问大家,你们老家有没有遇到过老宅坍塌之后宅基地归属的纠纷?欢迎在评论区聊聊当地的实际情况。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政策科普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权属判定请以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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