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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一看最后的判项,本来以为自己赢了,结果读到“本院认为”这一段瞬间心头一沉。法官在说理的时候,顺带认定了一件对你很不利的事实,偏偏这句话没有放在前面的“经审理查明”,只是写在了说理部分。
很多人瞬间就慌了:以后再打别的官司,对方会不会直接拿这一段来压我?这种写在说理里面的事实,到底能不能约束后续案件?能不能单独就这一段说理错误去上诉、申请再审?今天结合最高法近两年的权威判例,把实务边界一次性说白。
最近连续有粉丝把自己的判决书截图发给我,困境几乎一模一样。有一位做工程的粉丝,工程款官司拿到胜诉判决,判令对方按时付钱,从结果看他打赢了本次纠纷。可翻到“本院认为”段落,法官写了一句“原告存在工期延误,自身存在过错”。虽然本案不用为此赔钱,但被告已经放出风声,准备另行起诉,就拿这句话作为依据,索要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粉丝急得不行,跑来问我,能不能单独把这句不利表述删掉。
普通人碰到这种情况,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部分人觉得判决书白纸黑字,一旦写下来就是板上钉钉,之后再也没有反驳的机会;还有一部分人听过法律科普,记住了“本院认为没有既判力”,于是完全不当一回事,觉得对方拿出来也没用,不需要做任何准备。
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这两种想法全都错了,踩进去就要吃亏。
先分清判决书三大板块,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一份民事判决书核心分成三块: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主文。绝大多数当事人分不清三者效力差别,这也是绝大多数隐患的源头。
判决主文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写明谁需要履行义务、谁不用承担责任。这一部分拥有完整的既判力,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一纠纷不能反复起诉,所有人都要遵守这个最终结论。
经审理查明,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本院查明。这里记录的是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最终采信确认下来的基础事实。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生效裁判已经确认的基本事实,后续其他诉讼当中可以直接免证;想要推翻,必须拿出力度很强的相反证据。
争议最大的就是本院认为。它本质上是法官推导出判决结果的论证过程,属于裁判理由。最高法近些年裁判观点一直很稳定:原则上,说理部分不具备既判力,不属于生效判决作出的终局事实认定,不能直接约束其他案件。
这里一定要划重点:“原则上没有拘束力”不等于“完全没有任何影响”。很多短视频普法只说了前半句,刻意忽略后半段风险。
虽然它不能直接产生免证效果,但如果对方在新官司里提交这份判决书,审理法官一定会看到这段文字。生效文书本身属于证明力很强的书证,会先给法官形成初步印象。如果你提前没有做好准备,拿不出对应的反驳证据,后案法官很有可能参考前一份判决的说理,直接作出对你不利的认定。
前面工程纠纷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工期过错写在本院认为,严格来说不能直接当作免证事实,但如果这位老板在后诉拿不出证据证明延误不是自己造成,败诉风险会非常高。风险真实存在,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用过度恐慌。
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拿到一审判决,判项你可以接受,唯独不服本院认为里面的不利表述,能不能直接上诉?
一审阶段:上诉能不能只纠正说理、不动判决结果?
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写上诉状,不去挑战最终判项,只请求二审删掉或者修正“本院认为”里面那句错误描述。
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单纯针对说理的上诉会被驳回。
上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裁判结果。法律上有个概念叫上诉利益,换成大白话:提起上诉之后,你需要有可能拿到比一审更好的处理结果,上诉才有审查的价值。如果你完全认可一审判决主文,仅仅不满意法官说理当中某一句事实评价,你就缺少对应的上诉利益,二审法院不会单独针对说理部分进行审查。
我看过大量同类二审裁定,当事人只针对裁判理由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同时直接写明:上诉人对判决主文无异议,仅对本院认为当中的事实评述不服,该上诉请求不属于上诉审查范围,予以驳回。
但这不代表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你完全没有操作空间。这里有一个实务当中常用的技巧,很多普通当事人并不了解。
如果你打算提起上诉,哪怕你不想改动最终判项,依然可以在上诉理由当中专门指出,一审说理部分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你不用请求二审改判金额、变更责任划分,可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同时,纠正一审判决书中不当的事实评述。
最近两年不少二审法院接纳了这种处理思路。合议庭认可一审裁判结论正确,但说理部分存在不当表述,于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主文,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修正原来错误的评价。一旦做到这一步,原先埋下的隐患直接清除,对方之后再拿旧判决去另案起诉,就没有可用的不利素材。
不过也要客观说明,不是所有地区法院都会支持这种诉求。各地审判尺度不一样,一部分法官会认为没必要单独修正说理瑕疵,直接维持原判,不会改动一审的论证内容。准备上诉之前,要有两种结果的心理预期。
如果你选择不上诉,一审判决到期生效,就要切换到另一套应对方案:评估是否具备再审条件,或者等到对方另行起诉时,在后案举证推翻。
判决已经生效:能不能申请再审专门纠正本院认为?
聊再审之前,先把最高法的裁判口径讲明白:一般情形下,仅仅不服说理、认可判决结果,不能申请再审。
再审同样针对错误的裁判结果。单纯说理存在瑕疵,没有改变本案双方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再审申请提交之后,大概率会被快速驳回。
但是这里存在非常关键的例外情形,也是近两年最高法同类再审案例反复提到的情况。如果“本院认为”里面这段事实认定,会在执行程序或者后续关联诉讼当中,实实在在损害你的实体权利,并且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救济渠道,这种特殊场景下,即便原判决主文没有问题,依然有机会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事实表述。
比较常见的场景,集中在执行异议、共有财产分割、连续交易的系列纠纷当中。前案一句写在说理里面的认定,会直接决定你可以分到多少财产、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一旦错过再审窗口,之后再也没有补救机会,最高法在这类案件当中,会破例受理针对裁判理由的再审申请。
大家一定要区分普通风险和这类极端情形。回到前面工程款的例子,对方只是打算另行起诉,目前还没有立案,仅仅属于潜在风险,不属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大部分再审审查法官不会以此为由启动再审。等到对方真正起诉,你完全可以在新案件提交证据反驳,存在替代救济方式,再审这条路就很难走通。
如果你评估之后符合例外情形,一定要牢牢守住六个月再审期限,从判决生效当天开始计算,超过六个月,再审通道永久关闭。写再审申请书的时候,重点写清楚:该段说理当中的事实认定,会对后续实体权益造成不可逆损害,不存在其他救济路径,请求再审法院在不改变原判决主文的前提下,纠正错误事实认定。
不要写大量情绪化内容,客观陈述事实、列明潜在风险,附上同类参考判例,审查法官更容易理解你的诉求。
绝大多数普通人遇到的场景,达不到启动再审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不必死磕再审,提前准备证据,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新诉讼,是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对方拿着这份判决书另案起诉,怎么在后一案推翻前案的说理?
很多人心里没底:开庭的时候,对方把前一份生效判决交到法庭,法官会不会直接照着前案“本院认为”的说法下判?
答案是:不会直接当作免证事实,但举证压力会转移到你的身上。
前面已经说过,“本院认为”不属于经审理查明部分,不能直接适用免证效力。你可以直接向审理法官说明:该段内容仅仅是前案裁判说理,并非前案已经确认的基本事实,请求本案法庭独立审查全部案件事实,不能直接援引前案的评述。
但只说这一段话远远不够。打官司依靠证据,不是单纯背诵法律概念。对方拿出这份判决书作为间接证据,你想要推翻里面不利的事实描述,就要拿出扎实的相反证据。
继续拿工期延误举例。想要反驳前案说理里“工期存在延误、原告存在过错”的表述,你就要搭建完整证据链:甲方发出的工期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对方延迟提供建材的记录、各阶段验收文件。拿出这一组材料,证明工期延期责任不在你,新案件的法官会结合本案全部证据独立判断,完全可以作出和前案说理不一样的事实认定。
这里提醒一个高频踩坑点。不少当事人开庭只会反复跟法官强调一句话:本院认为没有既判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此之外拿不出任何证据。这种抗辩非常单薄。对方手握生效司法文书,本身证明力较强,你没有相反证据,法官即便清楚它不属于免证事实,依然有可能采信文书里面描述的内容。
在后诉当中,你的核心目标不是否定前一份判决书本身,而是提交新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让本案合议庭形成新的心证。这一点很容易被大家忽略。
事前预防:庭审阶段从源头避免不利事实写入说理
最好的补救手段,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要埋下隐患。很多人打官司的时候,目光只盯着核心诉求,比如要钱、解除合同,对于法官顺带问到的一些边缘事实不够重视,等到拿到判决书才发现,这些和本次诉求无关的事实,被写进了本院认为,变成日后的定时炸弹。
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主动询问某一件和本次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的事实,并且倾向于作出对你不利的评价,你一定要当场明确提出异议。
你可以当庭向法庭说明:该事实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如果法庭要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请求将相关争议纳入本案审理范围,给予我方举证、辩论的机会;如果不属于本案必须审查的内容,恳请合议庭不要在裁判文书当中作出相关事实评判,避免对当事人后续其他纠纷造成不当影响。
很多法官本身并没有一定要写下这段事实的想法,只是撰写说理的时候顺手补充评述。如果你当场表达这份顾虑,不少承办法官会采纳意见,写判决书的时候主动删掉相关表述,从根源消除后续风险。
总结
“本院认为没有既判力”这句话是一把双刃剑,不能过度解读,也不必过度恐惧。
判决主文符合你的预期,唯独说理部分存在对你不利的事实描述,你需要根据所处阶段选择对应的处理方案。一审还没有生效,可以评估之后选择上诉,请求二审修正不当说理;判决已经生效,先判断是否属于会带来不可逆损害的特殊情形,符合条件可以尝试再审;绝大多数普通场景,不用死磕前一份判决,把重心放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收集相反证据,在后诉当中举证推翻相关说法。
更重要的是,今后参与任何诉讼,眼光不能只局限于本次能不能拿到想要的判决结果。一场诉讼带来的影响,经常会延伸到后续其他纠纷。庭审当中遇到超出本案必要审理范围、有可能埋下隐患的事实评价,要及时向法官表达你的观点,从源头规避风险。
很多当事人打官司习惯走一步看一步,缺少长线思维。判决书里面短短的一句话,有可能在很久之后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如果你遇到过类似情况,判决书说理部分出现对你不利的表述,你会优先考虑上诉修正,还是提前准备证据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新官司?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
⚠️免责申明:本文内容仅个人观点,属于诉讼实务经验分享,不能替代律师针对你的具体案件给出专业意见,不同地区法院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最终以承办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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