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有投资者经银行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高风险基金,理财经理当时表示"收益稳健、风险不大"。产品大幅亏损后,投资者才发现基金的风险等级,远超自己风险测评显示的风险承受能力。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知识科普
银行代销基金,不等于银行给产品"兜底"。但监管规则和司法实践对销售机构设置了严格的适当性义务,核心原则是八个字: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误导宣传。
如果销售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买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产生损失,销售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重点审查四个方面:销售机构是否履行了风险测评、风险揭示和资料交付义务;投资者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销售违规与投资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普通投资者还容易陷入三个误区:一是认为"银行推荐等于银行担保",其实代销关系中银行只是销售方;二是认为"亏了就能赔",其实如果银行已规范尽到义务、亏损系市场风险,索赔难以成立;三是拖到产品到期、证据灭失后才维权,忽视了诉讼时效。
维权路径与建议
亏损后,先对照销售环节核查违规点,再按"协商—监管投诉—诉讼"的顺序推进,同时注意证据与时效。
- 购买时保留风险测评结果、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
- 确认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核查是否存在超风险推介、承诺收益、未揭示风险等违规情形;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责任与索赔路径,注意诉讼时效。
滑莹律师案例复盘
基本案情:标的73万元银行代销基金案,理财经理超风险推介致投资者亏损,起诉后一审曾以约定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
律师代理思路:律师主张仲裁条款未经明示并同意、对投资者无约束力,管辖权胜诉后固定银行未提示风险、超风险推介、承诺收益、误导陈述、预判业绩等五大过错。
案件结果:二审指令继续审理,促成调解,银行全额赔付73万元本金及利息
本文律师:滑莹律师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六年,兼具法律与金融双重背景,曾任头部券商投行八年,并在香港律师行执业,现聚焦股东股权、金融投资争议解决及涉港跨境业务,以法律与金融双重视角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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