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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的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公安证据暴露出的问题,离谱得令人难以相信:这样的执法,竟然发生在这座城市。
1.案件背景
2026年2月26日,原告因行政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拘留期限为2月26日至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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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交的《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竟存在四处问题:
(1)有原告的签名,却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原告明确表示,通知书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
(2)签名日期为3月1日,原告当日却仍在拘留所内。据原告陈述,当天并无民警前往拘留所,要求其签署这份通知书。
(3)人已被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却迟了3天。原告于2月26日被执行行政拘留,这份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却是3月1日。按照文书所载日期,原告被拘留3天后,这份通知书才出具。
(4)文书上写着“已通知”,家属却始终不知情。民警在通知书中备注,已于2月28日电话通知原告家属。但据家属反映,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他们都不知道原告曾被行政拘留。
2.庭审经过
为了查清这份通知书上的签名究竟出自谁手,原告律师在庭前申请办案民警出庭,法院同意了该申请。
庭审中,办案民警承认,通知书上原告的签名,确实是其“代签”的。对于未通知家属一事,民警解释为“工作失误”,却没有说明:为什么要代原告签字?为什么直到3月1日才制作这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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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提供的书面证言⬆️
至此,至少有一点已经得到确认:通知书上以原告的签名,系办案民警所写。
说得好听,叫“代签”,说得难听,那不就是“伪造”?
如果原告没有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的“代签”文书,岂不是永无见天日之时?
在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处罚案件中,是否也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
3.法院判决
最终,因被告未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程序轻微违法。
那么,对于办案民警在执法文书上“代签”原告姓名一事,法院又是如何评价的?
判决书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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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至于民警已经在庭审中承认的“代签”行为——只字未提。
未通知家属,被评价为“程序轻微违法”;而民警伪造原告签名的事实,不仅没有评价,更是完全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
4.律师观察
庭审结束后,我们还向该分局提交了《执法监督申请书》,并表达了通过和解解决争议的意愿,并要求对该民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该分局最终电话答复:没有调解意愿;对于民警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流程反映,这是被处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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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回复⬆️
这份答复,让问题又回到了原点:民警已经在庭审中承认“代签”,相关问题也已通过《执法监督申请书》向分局反映,但并未对民警做任何处理,如不服,可另行投诉。
从发现签名异常,到提起诉讼、申请办案民警出庭,再到民警当庭承认“代签”,当事人走到这一步,依然没有等来对这一行为的明确处理。
原告“违法”,被行政拘留;民警“伪造”签字,代价未知。
那么,各位读者如何看待本案中的“代签”?对于在执法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原告还可以向哪些部门、通过哪些途径投诉、举报?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支招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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