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宜宾这起案子判下来,看得人后背发凉。一个确诊艾滋病快7年的人,明知道这病治不好、有传染性,还三番五次出去嫖娼,完全没把别人的健康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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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某,今年43岁。早在2019年10月,他就被疾控部门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后一直定期接受药物治疗。按说得了这种病,自己心里该有杆秤,老老实实过日子,别去连累别人。可他偏偏不。
2025年5月到8月,短短三个月里,吕某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先后5次实施嫖娼。他先是在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里,和失足女胡某交易了3次,一共付了330元;后来又换到一处巷道出租屋,和孙某交易了2次,付了200元。前前后后加起来,总共花了530块嫖资。目前这两名失足女都已另案处理。
万幸的是,他作案时采取了防护措施,没有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但没造成严重后果,不代表他没犯罪。
后来警方在排查涉黄线索时盯上了他,一个电话打过去让他到案,吕某也没跑,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全部事实,属于自首,而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可能很多人会问:又没传染给别人,也算犯罪吗?
还真算。这里必须说清楚,传播性病罪根本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前提。只要你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嫖娼,就已经触犯刑法了。说白了,明知故犯就是罪,跟传没传染没关系。
今年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吕某犯传播性病罪,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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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出,网上直接吵翻了。
很多网友觉得判得太轻:艾滋病是一辈子的绝症,他明知故犯,等于拿着别人的人生当赌注,万一防护失效,就是毁了别人一辈子,主观恶性太大了。
但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下,他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没造成严重后果,判一年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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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法理上确实挑不出错,但情理上真的让人意难平。就为了那点私欲,把陌生人的生命健康踩在脚下,这种自私,比疾病本身更可怕。
也给所有人提个醒,洁身自好永远是底线,你永远不知道你面对的人,藏着什么样的秘密。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是轻了还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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