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跟旁边的专家聊了几句评分意见,有部分打分一样。
结果公示期间有人质疑,复核后发现评分确实错了——本该拿100分的公司,连第一中标候选人都没当上。
几个月后,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了这位专家手上。
01 当天发生了什么|评分错了,本该第一的没中?
- 2025年8月22日 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开招标,预算101万元)。合同包2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中标金额53万元,总得分91.55分。
- 公示期间 代理机构收到两份反映: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书面质疑"技术指标得分评审错误";C公司来电反映技术参数评审。
- 复核后 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发现:B公司和C公司投标文件有两项技术参数其实符合招标要求,却被错误扣分。更正后B公司技术分48.5→58、总分100分,本应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C公司同样更正为58分、总分93.08分。
- 财政部门核查中 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专家相互言语交流、且部分打分一致的情形,没有按规定独立评审。
02 两处违规条款|法律怎么规定,本案怎么做
【违规条款一:未独立评审】
- 法律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本案做法:L某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审专家言语交流,且部分打分一致。
【违规条款二:影响中标结果】
- 法律规定:未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本案做法:复评已证明评分错误——B公司本应得100分、本应第一,结果确实被影响了。
03 申辩vs采信 | 四条主张,一条都没被支持
L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四项主张:
- 主张一:本案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主张二:应当减轻处罚;
- 主张三:纠正"影响中标结果"的认定;
- 主张四:"同案不同罚"——情节和整改态度优于同类案件,处罚却更重。
复议认定:2026年3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当地财政部门的原处罚决定——四项主张均未获支持。
四条主张从"不该罚"讲到"罚太重",逻辑完整。但前提没变:复评已经证明评分错了。
04 处理结果 | 退回评审费,还禁入3个月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适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形:
- 退回评审费;
- 警告;
- 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具体金额官方未公开);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
注意这一档的门槛:一般未独立评审罚2000元至2万元;认定"影响中标结果"的,起点就跳到2万元,还要并处禁入。
05 知识拓展 | 违法的不是“说话”,是“不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原文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注意关键词是"未……独立评审"。所以分界线在这里:
- 必要的询问、澄清、说明——允许的,不构成违法;
- 协商评分、互相影响、部分打分趋同——触碰"独立评审"红线。
您在实务中遇到过评审专家"交头接耳"左右评审结果的情况吗?当时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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