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信用中国公开数据显示,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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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作为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是本案的广告发布者,也是本案的广告经营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普通商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普通商品广告涉及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另外,2026年7月11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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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上述产品宣传内容属于“特供酒”管控范围,其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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