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翻新屋顶找工人施工,最怕的就是出安全事故。北京市平谷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典型的施工坠亡纠纷案,认定工人违规作业是主因,自行承担六成责任;工头疏于安全管理,承担四成赔偿;房主全程无过错,不用赔钱。
很多人都以为,房子是我家盖的,出事我多少要担责?
家住北京平谷的胡某,打算翻新自家房屋屋顶,没有自己找零散工人,而是把整个工程全权交给了工头张某。
双方口头约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模式。施工材料采购、工人招募、日常施工安排,全都由张某全权负责。房主胡某只需要最后验收施工成果,按约定支付总工程款,全程不参与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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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定合作后,张某找来李某、郭某两名工人进场施工,工人按天结算工资,施工工具、安全防护用品也全部由张某统一提供,每日的施工内容、工作安排也均由张某把控。
2026年4月,李某在房顶作业时发生意外,不慎从高处坠落。让人惋惜的是,事发当时,李某压根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系安全绳,完全违规开展登高作业。
事故发生后,张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但李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不幸离世。事发时,房主胡某并不在施工现场。
李某家属悲痛不已,随即将工头张某、房主胡某一同起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合计26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各有各的说法。
房主胡某的辩解十分明确:自己和死者李某没有任何直接往来,既不认识对方,也不管理施工、不发放工资,只是将工程整体外包,不该承担事故责任。
而工头张某则打起了“人情牌”,辩称自己和李某是老乡,平时经常一起搭伙干活,属于工友互助的合伙关系,并非自己雇佣的工人,不该由自己承担用工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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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交由张某施工,自己不参与人员管理、施工指挥,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胡某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接工程后招募人员务工、按天计发工资、管控现场施工,其与李某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并非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对李某死亡,双方均存在过错,张某未尽安全管理、现场制止义务,存在过错;李某作为熟练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登高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承担40%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60%责任。判令张某向死者家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北京市平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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