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妻子生女娃正在哺乳期,情人也跟着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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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以“性格合不来”为由要求协议离婚,仅半年就转身娶情人还生个男娃,妻子才发现离婚真相是前夫婚内出轨情人致其怀孕,把自己当傻子!妻子认为前夫恶意隐瞒出轨事实,为情人丢下母女俩不管,致使自己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就把男子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
(来源:现代快报9月15日报道)
谈婚论嫁时,男子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刘某,二人一见面就聊起来了。
经过简单了解,双方彼此都比较满意,就建立恋爱关系,正式成男女朋友。
恋爱期间,江某花言巧语一大堆,买这买那,把刘某哄得团团转,觉得江某真爱自己。
很快,两个人就登记结婚了,正式组建小家庭,过了一段比较美满的爱情生活。
婚后不久,妻子刘某就怀孕了,生的是个女娃,江某不太高兴,因为他想要男娃。
在刘某哺乳期间,江某不喜欢女娃,也就对刘某十分冷淡,满脑子想找情人。
刘某一心养育女儿,没时间了解老公在干什么,只知道在外面赚钱。
没料想江某是一个不安分的男人,背着老婆在外面沾花惹草,还真的找了个更加漂亮的情人梁某。
两个人在外面偷情,暧昧不断,江某还在婚内出轨梁某致其怀孕。
江某一看情人怀孕了,心想可能会给自己生个男娃,就不想要妻女了。
一天,江某对妻子刘某说,两人性格不和,不如协议离婚,各自安好,互不打扰。
刘某认为老公的心走了,要离也行,自己可以带着女儿生活。
就这样,刘某傻傻地签了离婚协议,江某一身轻,孩子抚养费全由刘某承担。
离婚仅仅半年时间,江某就转身娶了情人梁某,还很快生了一个男娃。
从时间上看,江某在婚内已经出轨梁某致其怀孕,怪不得江某急着在刘某哺乳期内要离婚。
真相大白后,刘某认为江某刻意欺骗自己,让她独自抚养女儿,对方却转身和情人组建家庭,早有预谋,主观恶意大。
刘某觉得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就把江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从这个事件来看,刘某以为只是感情不和,才同意分手,哺乳期刚离婚,前夫火速组成新家庭,还喜得贵子,搞得自己想复婚都没希望了。
肯定地讲,江某在婚内出轨梁某,存在过错,必须赔偿前妻精神损失费5万。
经过一审、二审,法庭认定江某存在婚姻重大过错,判决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男方江某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情人梁某发生关系,并致对方怀孕,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该事件中,江某婚内出轨、致第三者怀孕,离婚后迅速再婚生子,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符合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当然,妻子刘某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前夫江某主张,不能起诉第三者梁某索要精神赔偿。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事件中,刘某和江某是协议离婚,没有写明女方放弃损害赔偿,离婚后才发现男方婚内重大过错,依然可以单独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时效适用普通3年,从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江某婚内过错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刘某主张5万元,法庭综合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损害后果,酌情判决1.5万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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