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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稿”不是法定法律概念
“洗稿”是自媒体时代的行业俗语,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指通过同义词替换、语序调整、段落重组、内容拼接等方式,对他人作品“改头换面”、隐匿来源后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为。
法律上不评价“洗稿”这个标签本身,而是将其还原为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洗稿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落入《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剽窃他人作品”的范畴,在实务定性上属于一种更隐蔽的“高级剽窃”,包括分散剽窃(剪切拼凑多篇作品)和模板剽窃(替换关键词、人名但保留表达骨架)两种典型形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单纯事实消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受保护。
二、法律依据:从民事到刑事的完整规范体系
(一)《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
1. 第五十二条——“洗稿”的主要定性条款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洗稿行为根据改写程度的不同,可能分别落入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剽窃”(轻度改写仍保留原作表达)或第(六)项“改编”(在保留核心表达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但未经许可)的规制范围。
2. 第五十三条——损害公共利益时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第五十四条——赔偿规则(民事判决的核心依据)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其他关联条款:第三条(作品定义)、第十条(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能)、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与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
当洗稿行为表现为组织化、工具化运作(如提供洗稿软件、批量搬运洗稿服务),超出个案复制发行范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时,法院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刑事责任边界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洗稿行为,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五)司法解释的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洗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操作依据,包括署名推定规则以及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等。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被广泛用于认定著作权侵权——该标准主要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是审理洗稿案件的核心判断方法。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法院认定“洗稿”侵权,一般沿用经典的 “接触+实质性相似”两步判断法:
1. 接触要件:比对作品发表的时间先后。原作品已公开发表、洗稿作品发表在后,通常即可推定存在接触可能——该推定可被推翻,并非不可辩驳的绝对推定;若被控作品在先发表或权利人无法证明接触可能,则不构成侵权。
2. 实质性相似判断(核心环节):法院通常采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先抽象出思想(不受保护),再过滤掉公共领域的事实素材,最后对剩余的具体表达进行比对。如果仅是创意、题材、观点相同而表达方式不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整体布局、叙事结构、情节安排、具体语句表达高度近似,足以让普通读者产生“似曾相识”的混淆感,就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梅花烙》案——“高级洗稿”的标杆判决
这是迄今最有影响力的“换皮式洗稿”判例。2014年4月,于正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因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的《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争议。一审开庭时,琼瑶主张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小说17个情节)被抄袭。法院采用“情节相似”标准进行著作权侵权判定,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设计作为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经比对,认定其中9处情节安排与琼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同时,《宫锁连城》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与《梅花烙》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被告实质性使用了原告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连带赔偿50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正拒不道歉,直至2020年底才公开致歉。
裁判要旨:改写程度再深,只要人物关系、情节串联等“表达的骨架”被实质性使用,就构成侵权。
案例二: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案——传统“洗稿”判例
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作品《圈里圈外》构成抄袭侵权。法院认定《梦里花落知多少》有12个主要情节与《圈里圈外》雷同、一般情节和语句57处雷同。判令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同时认定郭敬明的抄袭与出版行为给庄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增判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该案是“剽窃”条款适用于文学作品换写、洗稿的标志性判例。
案例三:微信公众号文章洗稿案——法定赔偿的低额常态
一起公众号洗稿案件中,被诉侵权文章与权利作品标题完全相同,内容虽非完全一致,但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800元。这反映了普通自媒体洗稿案件的司法现实:单篇短文的独创性、商业价值有限,判赔多在数百至数千元。
案例四:《错位时空》音乐洗稿案——“形式修改”不免责
2023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稿”热门歌曲《错位时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侵权歌曲的核心部分为权利歌曲核心部分整体下移八度。被诉侵权歌曲A段主歌第一乐句的歌词“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与权利歌曲B段副歌第一乐句歌词相同,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两首歌曲在动机、主要旋律乐句及其节奏型、主题发展、听感特征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歌曲系以权利歌曲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综合考虑权利歌曲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侵权歌曲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聚合式“搬运+洗稿”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上海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名为“有专自媒体助手”的“洗稿”软件。该软件通过“爆文中心”将30余个自媒体平台上的高点击量作品进行聚合;通过“智能重写”功能对复制粘贴的作品进行同义词替换、标题重写、内容调整等“伪原创”处理;再通过“一键发布”功能将文章发布到多个自媒体平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被告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被告侵权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且拒不提交侵权获利的财务账册,支持腾讯的全额索赔490万元。该案入选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提供洗稿软件服务、组织化进行批量搬运洗稿,违反自媒体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六:AI洗稿教唆侵权案
原告白某公司通过运营B站、小红书、知乎等20余家新媒体账号发布原创短视频推广流量卡业务。被告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四名被告共同依托ksjhaoka.com网站运营“卡世界平台”,通过B站账号“我不是卡神啊”及其他上百个企业微信群发布语雀文档,教导下级号卡分销商从原告新媒体账号直接搬运视频及宣传文案,通过简单去除水印、提供AI工具进行洗稿等方法修改后发布,甚至直接附原告账号链接作为“素材库”。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588号一审认为,榕某公司等四被告因教唆行为构成对白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州中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AI洗稿不是简单的内容借鉴,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剽窃。虽然不曾直接复制原作品,但仍然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仅是在形式上做修改的行为,仍然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榕某公司等四被告停止教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95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293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游戏“换皮”案——最高法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游戏领域对玩法、数值、界面进行换皮式抄袭。该案中,《万国觉醒》开发商诉《指挥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6854号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认为: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共8件),该案入选。其裁判逻辑与文字作品洗稿一脉相承:无论形式如何“换皮”,实质性模仿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规制。
五、判决结果的一般形态
1. 民事责任为主:
· 停止侵权(删除、下架文章、停止播放);
· 赔偿损失:多数案件因损失和获利难以计算而适用法定赔偿(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2020年修法后)。实务中单篇公众号文章赔偿多为数百元至数万元。琼瑶案500万元系在琼瑶索赔2000万元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后酌定的结果;
·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剽窃同时侵害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时适用(如于正案、郭敬明案)。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洗稿行为因刻意隐匿来源、增加维权难度,主观恶性易被认定。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需严格满足“故意+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并非当然适用。对符合条件者,法院可在基础数额1—5倍内判赔。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叠加适用:组织化、工具化的洗稿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复合责任(如腾讯诉新茶公司案、福州AI洗稿案)。
4. 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洗稿行为,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句话总结
“洗稿”不是法律概念,但洗出来的稿子一旦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一律按剽窃侵权处理——改词换序不构成新的独创性劳动。从郭敬明案到琼瑶于正案再到AI洗稿案,司法传递的信号一以贯之:责任形式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为主,赔偿额从数百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组织化、工具化的洗稿还可能叠加惩罚性赔偿、不正当竞争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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