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
在工作时意外猝死,
算不算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能否成为拒绝认定工伤的理由?
近日,湖南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由“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魏某之母凌某某出生于1961年5月,2020年9月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4月,凌某某受聘到某县环卫所从事路面清扫保洁工作,由该所支付工资。2024年1月20日7时50分许,凌某某在清扫作业时突然摔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约30分钟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4年4月8日,魏某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同年4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魏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2024年12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凌某某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魏某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3月12日,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2025年5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
某县环卫所不服,认为凌某某生于1961年,事发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遂向衡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凌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湘人社规〔2022〕4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工伤伤残津贴的,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已经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未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本案中,凌某某领取的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猝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县环卫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县环卫所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某县环卫所因与原审第三人魏某就工伤事宜达成调解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领了养老金”不等于“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待遇而当然排除其适用。本案中,凌某某虽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她受县环卫所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清扫工作、按月领取工资,实质上就是一名超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既然实际使用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社会保障责任。如果一边享受着超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一边又以“你不是我的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这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
此外,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将不再依赖“劳动关系”的确认,而是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的制度轨道。该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也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依法参保,避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湘人社规〔2022〕4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工伤伤残津贴的,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王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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