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太离谱了!一个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人还敢去嫖娼,并且只花费了一小笔钱就换来了自己的一年牢饭——这样的计算方式虽然很荒谬,但是也带有一丝寒意。
9月15日,四川宜宾叙州区法院的一纸判决,把一件听着就让人后背发凉的事摆到了台面上:一名43岁男子,2019年就被疾控确诊艾滋病、一直在吃药控制,2025年夏天却连续5次嫖娼,前后只花了530块钱。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530块的嫖资换一年牢饭——这样的账怎么算,都会带有一些荒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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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这名男子姓吕,是化名。2019年10月31日,他被疾控部门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接受定期药物治疗。按理说,确诊当天就该被明确告知:你有义务采取防护措施,不能再把病毒传给任何人。可到了2025年5月到8月,吕某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先是在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里,与失足女子胡某嫖娼3次、付了330元;又在一条巷道的出租屋里,与失足女子孙某嫖娼2次、付了200元。五次要下来,总共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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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看完直皱眉:没真把人传染上,判一年是不是重了?毕竟530块钱,连顿像样的饭局都请不起。可恰恰是这种"没出事就好"的侥幸,才是这条罪最该摁住的地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吕某碰到的就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后仍然从事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行为要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更为重要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并不需要实际导致他人受到感染才能构成犯罪。即使没有感染也轻纵了,那么明天就可能发生真的传染上绝症的事情
吕某已经被诊断出来并且正在接受治疗中,对于自己的病情不可能有疑问的地方。吕某2019年已经确诊并且一直都在用药,对于自己的病情不可能有任何误解的地方,也没有任何不知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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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有很多,有的判得很轻,有的判得很重,但是逻辑是一致的。浙江省象山县的一位妇女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后仍然去卖淫,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感染,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浙江省台州市冯某明知自己患病却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进行嫖娼活动一次被判处九个月徒刑;同地的赵某卖淫一次被判刑一年;上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甘泉洲因知道自己的病情而嫖娼被判处六个月并罚款一千元。
横向比较的话,宜宾这个案子嫖娼五次再加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判处一年,在量刑范围内,并不算是畸重。
明确事实之后还有个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这两名失足妇女。报道中提到她们已经被另案处理。他们是违法交易中的参与者,但是也是被隐瞒的一方——有没有人告诉她们眼前这个人身上携带的是致命病毒呢?号报道没有提到吕某是否将病情告诉了对方,但是从“失足”这两个字可以看出,她们应该并不知道。
一个没有防护意识的下层女性遇到一个把生命当作儿戏的嫖客,健康权就这样悬而未决了。真正的受害者往往是不应该受到指责的人。
这件事最刺人的地方,是它把"双重底线失守"演得赤裸:一边是明知致命还拿别人身体赌运气的冷漠,一边是把色情交易当成廉价消遣的荒唐。530块买五次,平均一次百来块——可这百来块背后,是一个家庭可能被拖入绝境、是一整条公共卫生防线被捅开的口子。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说得很清楚,病人要告诉自己的性伴侣自己的病情,并且要采取防护措施,不能够用任何手段去故意传播;如果故意传播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吕某一清二楚自己该怎么做,但是却选择了另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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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是通过电话通知吕某到案的,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认罪认罚,因此得到了一年的宽大处理。如果没有这样的情节的话,刑罚将会更加严重一些。
其实判决所要传达的信息就是这样的:你可以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欲望,但是当无法控制的时候就有法律来管;你去冒犯别人的生命权,那么法律就不敢再去冒犯了。
真正的底线从来就不是“我没有伤害到别人就算了”,而是在于,“我知道有危险的情况下就不会去冒生命的风险。”。一年的刑期换不来任何人后悔的心情,但是可以换来所有人的警觉——对自己、对别人、对于一条谁也不能打赌的生命。
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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