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女子将车停校门口后下车送娃,辅警喊话挪车,副驾丈夫自行挪车被查出醉驾吊销驾照。男子不服处罚,起诉交管支队与市政府。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判决,法院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底,男子黄朋(化名)与妻子驾车送孩子上学,妻子将皮卡车辆临时停靠在学校门口路边后,下车送孩子入校。此时,饮酒后的黄朋坐在副驾驶位置等候。因车辆占道影响通行,路面巡逻辅警通过车载喇叭喊话,督促车主尽快挪车驶离。
迟迟不见妻子返回,黄朋自行下车进入驾驶室,驾车向前行驶30米后掉头返回,依旧停靠在靠近路中线的位置。几分钟后,面对再次挪车催促,黄朋又驾车向前行驶50米。短短8分钟内,黄朋累计驾车行驶约100米,行驶过程中还存在接打电话行为。巡逻人员察觉其神态异常,疑似酒驾,当即将车辆拦停核查。
经呼气与血液检测,黄朋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9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警方随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后续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交管部门依旧对黄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黄朋不服处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市政府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
黄朋始终认为自己无主观过错,挪车是响应执法人员的喊话指令,属于临时应急挪车,并非自主故意酒后驾车,遂将交管支队、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明确,执勤人员喊话督促挪车,核心目的是消除占道带来的交通隐患,不等于许可当事人醉酒驾车。黄朋明知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完全可以等待妻子返回,或求助现场执勤人员协助挪车,并非必须自行醉驾挪车。其多次掉头、反复占道停车的行为,早已超出合理挪车范畴,足以体现酒精对其车辆操控、路况判断能力的影响,存在明确道路安全隐患。
法官特别释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互独立、互不冲突。检察机关不予刑事追责,仅代表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不能免除对应的交通行政违法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交管部门也可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院表示,黄朋的行为将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风险之中,吊销驾照的处罚,彰显了法律对酒驾、醉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驳回黄朋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无论行驶距离远近、是否受人催促,酒后驾车均属违法,不存在“短距离挪车免责”的特殊情形,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 源 :三湘都市报
编辑:昱璇
审核: 若 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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