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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杰被执行死刑的时间,是2011年7月19日。
姜人杰是苏州吴江县人,出生于1948年11月23日。16 岁当知青,21 岁当老师,后来调到公社当干事,由此结识了回乡探亲的贵人费老。
姜人杰聪明伶俐,深得贵人欢喜,被力荐到南京大学经管专修班学习。随后于1985年分配到上海缝纫机三厂吴江分厂担任一把手。
1987年,姜人杰担任吴江县副县长,从此走上仕途。
案发前(2001年2月--2004年8月),姜人杰一直担任苏州市副市长,主要分管当地的13个热门领域,比如城建、规划、房地产等等。
此外,他还同时担任苏州城投公司的老总,以及苏州高速路建的总指挥。
从这么多年的反腐经验判断,对于公务人员来说,以上任何一个版块都同时充满机会与陷阱,更何况把如此之重要的职务放在一个人身上。
也就是说,从接到认命的那一刻开始,姜人杰就已经置身生死漩涡,全然由不得他了:他要做事情,就得接受一群资本、企业、以及各种试图想要在其中谋取一杯羹的人的合伙围猎;他要想明哲保身,很多事情就会很难推进。
而25年前正值我国经济发展的高潮时期,人们普遍胆子比天大,什么事都干整,什么活都敢接。
姜人杰一人手握13个领域的公共权力,且都是利益要害部门,这就形成了一个以他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没有监督,没有制约,所有参与人员全靠自觉。
但在巨大的利益和诱惑面前,道德、良心就像堂吉诃德大战风车,毫无招架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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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手中的权柄,先后为五家私企谋取巨大利益。
这五家公司都在苏州,清一色全是搞房地产的。他们总共给了姜人杰1.0867亿元、外加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其中的一名私企老板顾某彬,单笔就豪掷8250万元,全给了姜人杰。创下了个人单笔受贿金额的最高纪录,被媒体称为“第一贪”,性质非常恶劣。
另一个私企老总陈某总共给了姜人杰2000余万元。仅这两家公司合计就给了姜人杰1.025 亿。
这是姜人杰必须死刑的理由之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细说8250万元的来历。
2001年,苏州市水利局计划出售150多亩土地,姜人杰得知后,安排苏州娄葑镇开发区的主任顾某斌买下,当时单价为每亩7万元,总计1000多万元。
而当时附近的工业土地,每亩价格为十几万元。
但这些土地迟迟没有开发。一年半之后,苏州工业园区要收回这块土地。姜人杰得知后,快马加鞭帮顾某斌搞到了土地证。
顾文斌拿着土地证,一边找苏州工业园区索赔,一边要求补偿。
最终他如愿以偿,得到了满意的土地置换方案,然后转手将土地使用权高价(每亩2、300万元)卖给另一家搞地产开发的公司,一举净赚1.9亿元。
他按照提前说好的分成方案,分给姜人杰8250万元——因为这一系列违规操作的背后,都是姜人杰在主导,没有他,顾某不可能一年多时间就获利1.9亿元。
有业内人士分析,姜人杰联手顾某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暗箱操作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实现低买高卖,获利迅速且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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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杰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还有个好大儿姜荑,也深度参与该案。
姜荑1979年出生,2001年7 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系,2002年10月就开了一家拍卖行“福海”。
姜荑在短短一年多里几乎垄断了苏州市的拍卖业。到2004年4月案发,福海拍卖行的业务总量有8个多亿,纯利润为4000多万元。
当年苏州城区街头的公交候车亭,突然全都换成了古典风、港湾式,造价昂贵,据说单价在十万元左右,全市共有108个。外界传言,这一工程也与姜家父子有关,但判决书上没有提及此事。
可以说,姜荑在“商业上的成功”,无非是为其父的罪状增添了一份证据罢了。
更要命的是,根据目前的所有公开信息判断,姜人杰的这1.0867亿赃款并未追回。
其中最大的那一笔8250万元,其中有5000万元进到了公司账户——收款方为上海仁和泓业投资公司,后续还有32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汇入该公司。
而这家公司是姜人杰之子姜荑名下的私企。
但蹊跷的是,这笔巨款明面上看是进了公司账户,但资金的实际使用人,竟然还是行贿的顾某彬。姜家父子都没有实际调拨、使用这笔资金。
这种复杂的代持和公司运作方式,给后续的资产认定和追缴带来一定的困难。
此外,在案发前后,姜家有一部分退缴情况。
2004年案发前,姜人杰委派儿子姜荑,将收受一笔400万元退回给事主李某;
姜人杰亲自将收受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退还给了事主林某。
剩下的其他款项的追缴情况不明,导致姜人杰的判决书中,没有那句常用语“对查扣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这就说明没有明确的赃款追缴进展或结果。
认定赃款金额却无法追缴,这是姜人杰被判执死刑的第二个原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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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原因,姜人杰开了个非常恶劣的先例。
他主管城投,却肆意妄为,直接利用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城市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在当时的大环境之下,必须予以严惩,刹住这种歪风。
2006年3月,姜人杰被提起公诉。
自2006年6月初开始,在三个月内,南京中院四次开庭审理姜人杰一案。公诉书中明确表态:“无论是单笔受贿数额的8250万还是受贿总额的1.0867亿,都可堪称是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
2008年10月24日,姜人杰一审被判处死刑,罪名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一审之后,姜人杰不服,强烈要求上诉,因此又多活了三年。
姜人杰千方百计保命,一边提上诉,一边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试图争取立功。但法院经查证后认定,这些举动都不构成立功,不能从轻处罚。
关于姜人杰一案,最高法的态度非常明确,在核准其死刑时强调: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2011年3月31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与姜人杰案同日执行死刑的,还有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这两个案子被视为当时对严重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标志性案件。
关于许迈永的事情,下一篇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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