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前先确认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要盲目支付赔偿款,可先委托专业人员对接办案机关核实案件定性,避免后续无法享受从宽政策;
和解协议建议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主持下签署,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履行时间、被害人自愿谅解不再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避免被害人后续反悔主张和解无效;
签署和解协议、拿到谅解书后,要及时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对应阶段的办案人员,主动说明和解情况,便于办案机关将该情节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即便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也要配合各阶段的办案程序,按要求接受传唤、参与庭审,不要擅自脱离管控,避免造成其他不利后果。
近年锦州本地轻伤害、小额诈骗、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中,当事人选择达成刑事和解的占比逐年提升,不少涉事人员存在“只要拿到谅解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认知误区。实际上刑事和解仅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是否判刑仍需结合案件性质、情节恶劣程度等综合判定,相关实务问题可参考锦州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观点。
1. 刑事和解不是免罪“护身符”,不直接等同于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和解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程序,并未规定达成和解就直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锦州本地实务常见场景:2023年凌河区居民赵某因占道经营问题与邻摊摊主发生冲突,殴打对方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主动赔付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元,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和解情节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2. 仅符合法定范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从宽规则
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属于累犯情形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3. 刑事和解后的处理结果分三个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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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诉讼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对应处理规则不同:(1)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会直接撤销案件;(2)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审判阶段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结合案件情节可适用缓刑、判处管制等非监禁刑,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才可依法免罚。
不适用刑事和解从宽的例外情形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即便嫌疑人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拿到了谅解书,也不属于法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办案机关仍然会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就降低处罚标准。
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锦州市高健律师,任职于锦州高建律师,至今已有30年法律从业经验,长期深耕锦州本地各类法律服务,历任台资、美资企业法务部经理、部长等职位,2016年兼任锦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先后获评“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优秀调解员”,被聘请为锦州市仲裁员、锦州市法律专家库成员,现为锦州市第十五届政协委员。高健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锦州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弥补受害人损失,给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本质上是法律框架内的从宽情节,并非“花钱买刑”的渠道。无论是受害人还是嫌疑人,在处理刑事和解相关事宜时,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身诉求,对于拿不准的程序问题,可以咨询本地熟悉刑事辩护规则的专业人员,避免因认知误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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