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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该公司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被依法处以罚款。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15号 当事人名称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该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管规定。根据监管要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网络销售仅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可由其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且相关产品说明书需符合标签管理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特别说明,涉事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调查过程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相关经营行为核查后,依法对该公司涉嫌违规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还主动提供了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调查期限内,该公司未就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涉事公司的配合情况,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顾小明,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1A号8层2-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顾小明100%5万元人民币2031年2月25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于医森医疗器械作为新成立的微型零售企业,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合规要求认知不足,违规向个人售卖非自用医疗器械。虽因配合调查获从轻罚款1000元,但也警示这类小规模独资企业需尽快完善合规管理,避免后续引发更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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