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不是严重违纪的“免责盾牌”。张某家属38万索赔被驳回,公司只需支付1.1万病假工资,核心就一个原因: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管的是公司无过错裁员,管不到员工自己严重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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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这案子,三条逻辑线一插到底,没给家属留半点余地。
法律本身就留了后门,缺德犯规的,公司能直接开
很多人一听说“医疗期”,脑子里蹦出来的词是“不许辞退”。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禁止的是公司按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压根没提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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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两人围绕大屏数据与文件展开讨论
打个比方:第四十二条像一道门,挡的是“你生病了别想借机炒掉你”这条通道,但“你干了严重缺德犯规的事”这条通道,门从一开始就没关。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写得明明白白——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床上插着管子、变成植物人的那天,这条款就生效了。
张某这张“明知故犯”的牌,把家属的路全堵死了
不是任何违纪都能触发第三十九条。本案张某踩中了三个咬合点,一个都没跑:
自己定的规矩自己犯。 2023年3月公司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张某本人就是职工代表,全程参与并知晓内容。制度明确写着: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明知故犯,不是生病导致的客观缺勤。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和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脑疝,送医后成了植物人。法院直接把这条拎出来定性——违纪行为是主动故意违反管理秩序,和后续的就医需求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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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内接受监护治疗的卧床患者
说白了,这病是违纪之后突发的不幸后果,但违纪本身赖不掉。
不光是违纪,还扒拉了公序良俗这条底线。 法院判决明确提到,张某的行为既违反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这条算是给整个违约事实加了一道防火墙——哪怕家属试图在规章制度效力上做文章,这条直接让路被封死。
三个咬合点落地,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全部满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实体依据。
公司的操作,连程序上一个漏洞都没留
光有实体依据还不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公司单方解除前必须通知工会。公司交出来的程序链条很干净:
2024年3月9日,公司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代管的某甲公司工会,工会没提异议。3月12日,正式解除通知书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从决定、通知工会、到送达,三个环节都卡在法定期限内,家属后来主张“没见过通知书”直接被法院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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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景下两名职员在工位处理工作事务
对比一下同类案例就知道差距:山东潍坊有个案子,公司把员工医疗期内正常的就医缺勤硬说成“旷工”来解除合同,法院判违法解除;扬州有个案子,员工伪造病假条,公司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公司合法。前者是程序瑕疵+违纪事实不存在,后者是违纪事实确凿。
本案显然落在后一类。
为什么还能拿1.1万?因为解除之前的账,得结清
法院的逻辑很简单,劳动关系存续一天,该付的就得付。
从2024年1月23日(事发次日)到3月12日(解除当日),这段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劳动关系还在,张某在治病。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病假工资不低于工资标准的80%。张某月均工资8316.33元,法院核算出这个区间应付1115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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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文件
劳动关系一解除,后面九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大门就关上了——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这些待遇的享受前提都是“劳动关系持续中”。公司合法解除合同后,一分钱都不需要再掏。
至于家属要的违法解除赔偿金,那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菜——前提是公司解除违法。本案解除合法,这条款用不上。社保补缴,法院直接回了四个字:“不受理”。
张某的遭遇确实惨,但法律这回的逻辑很冷:你可以同情他躺在病床上,但你不能让公司为一个明知规矩还踩线的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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