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图越律师事务所 王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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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康,很多老乡办健身卡、报培训班、买房买车、办理会员充值的时候,都会拿到商家提前打印好的合同、入会协议。密密麻麻一大段文字,商家直接让签字,不让修改内容,很多人草草看一眼就签了。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商家就拿出合同上写好的条款,声称“合同写好了,签字就代表认可,概不退款,一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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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太康当事人来律所咨询时都认为,只要自己签了字,合同上所有条款就全部生效,只能自认倒霉。其实不然,这类提前拟定、不能协商修改的条款,在法律上叫做格式条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霸王条款。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过不少预付式消费、买卖合同纠纷,很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便签了名字,依然可以认定无效。作为太康本地律师,结合本地办案经验,和大家讲讲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修改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用加粗、标红等明显方式,提示大家注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关键内容,并且按要求进行说明。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算合同内容,不对自己产生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出现下面这几类情况,格式条款直接无效:
1. 条款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约定造成人身伤害不赔、故意损坏财产不用赔偿的免责条款,直接无效。
2. 商家不合理免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最典型的就是“交费之后,概不退还”,哪怕商家停业无法提供服务,也拒绝退款,这类条款在太康法院的案件里多次被认定无效。
3. 直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像大家常见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就是典型的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商家不能凭借这句话随意曲解合同内容 。
太康本地就有教育培训预付卡纠纷:家长一次性预交培训费,培训机构后期停课关门,拿出会员协议,主张合同写明“一旦缴费不予退费”。当事人找到我们咨询,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判决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很多人还有误区:只要签了字,所有内容都必须遵守。签字不等于全盘接受不公平条款。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打印好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霸王条款。如果条款公平合理,商家也做了显著提示,那么条款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当格式条款出现多种解释,法律规定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偏向保护普通消费者。
太康律师王帆在此提醒太康广大群众:签署合同、会员协议前,不要着急签字。仔细阅读全文,重点留意退款、违约责任、免责相关内容。遇到大面积免除商家责任、限制你维权权利的条款,可以要求对方解释;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口头约定尽量写进合同。
如果已经签完合同,遇到商家拿不公平格式条款拒绝退款、拒绝承担责任,不要自认吃亏。保留好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宣传截图等证据,协商不成,可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如果您遇到预付卡、买卖合同里的霸王条款,不清楚条款效力、不知道如何取证维权,可以咨询太康本地律师,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本文作者:河南图越律师事务所 王帆律师️温馨提示:本文仅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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