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ST嘉必优(688089)发布公告,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应诉通知书,中科鸿基就双方持续数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正式申请再审,这意味着已经走完一审、二审并拿到终审胜诉结果的上市公司,再度卷入知识产权诉讼的不确定性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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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整起纠纷,2021年12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取得一审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24年1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中科鸿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5年1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终审取得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均由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中科鸿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中科鸿基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ST嘉必优表示,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ST嘉必优称,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该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资料显示,ST嘉必优以合成生物学为底层技术,以细胞工厂为制备方式,通过可持续的生物制造方式,为全球营养与健康领域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的营养素产品与创新的解决方案。
此前,受海外市场舆情和监管新要求的影响,公司对生产经营计划进行了适应性和阶段性调整,目前产品生产及销售尚未完全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6年7月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嘉必优8月底披露的公告显示,目前公司业务恢复工作仍在推进中,业绩恢复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如若公司2026年全年收入低于1亿元,可能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风险。
202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759.11万元,同比下降81.22%;归母净利润亏损1.01亿元,上年同期盈利1.08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亿元,上年同期盈利9992.2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43.62万元,上年同期为1.18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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