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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笔者在办理的性侵类案件中,曾多次获得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决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性侵犯罪属于高度封闭的私密类犯罪,大多缺乏现场目击证人,案件事实高度依赖言词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也很难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
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推翻了有罪供述,被判决无罪,是性侵案件口供审查、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裁判样本,值得刑辩实务研究。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2071刑初2062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高中文化,无业。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凌晨,谭某某、黎某某将醉酒丧失意识的被害人王某带至七天酒店房间内,二人轮流对王某实施强奸,构成轮奸;同时谭某某另外实施两起性侵行为,分别针对揭某、梁某1,构成强奸、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据此请求法院以强奸罪追究黎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黎某某全盘否认强奸事实。其辩称被害人王某意识清醒,系三方共同前往酒店,并未发生性关系;其此前在侦查阶段承认轮奸的笔录系受公安引导作出,并非真实情况。辩护人提出,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均无法印证黎某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本案证据链条断裂,应当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黎某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判决黎某某无罪;谭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本案评析
1.定案核心证据仅有黎某某不稳定的庭前供述
黎某某供述呈现明显“先供后翻”特征:第一次笔录称当晚进入酒店即入睡,没有发生性行为;第二次笔录供认其与谭某某轮流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续侦查阶段及庭审全程翻供,主张有罪供述系办案机关引导形成,否认全部强奸事实。
在刑事证据规则中,理论上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被害人王某醉酒后完全失忆,无法确认是否遭受性侵,不能证实黎某某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同案谭某某始终没有供认黎某某实施强奸,仅承认自己拍摄裸照、抚摸被害人。
本案没有提取到生物物证、精斑等痕迹鉴定,没有其他证人可以印证房间内性行为过程。
所以黎某这份时供时翻的口供,没有隐蔽性客观证据予以加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轮奸事实的依据。
2.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性关系,有利于黎某
本案被害人王某确认自己饮酒后丧失意识,醒来身在酒店,但醒来衣着完整,无法回忆、确认是否被人发生性关系。
事后王某还和谭某某、黎某某继续见面接触,黎某某甚至私下找王某,要求其向公安机关作出二人系男女朋友的虚假陈述。王某到案如实向公安说明情况,但她只能证明自己醉酒、失去记忆,不能直接证实黎某某实施强奸行为。
3.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危险环境,不能推定性行为客观发生
本案存在大量对被告人不利的间接证据:谭某某购买含有氯硝西泮的迷药、微信群聊天记录炫耀下药、酒店入住监控、谭某某拍摄被害人裸露视频。但是,全部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谭某某存在性侵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创造了侵害妇女的危险环境,谭某某本人实施抚摸、拍摄裸照的强制猥亵行为。但这些间接证据不能当然推导得出黎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
三、律师办案策略
办理共同性侵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把握四个辩护要点:
第一,拆解被害人陈述的矛盾与模糊点。被害人“不省人事”“记忆空白”“不知道有没有发生关系”,不能直接推导出强奸既遂。醉酒状态、开房记录、同处一室,必须与性行为和违背意志分别建立证据关联。
第二,全面排查客观证据。有无DNA、分泌物、伤情鉴定、妇科检查、避孕套、现场勘验、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缺失不必然无罪,但会直接削弱指控体系。
第三,区分道德瑕疵与刑事犯罪。下药可能、拍摄癖好、事后要求撒谎、案发后仍正常交往,均可作为侦查线索和弹劾证据,但不能替代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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