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材料中网络截图、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现在很多信访人在提交材料时,会附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网页截图、短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希望以此证明相关事实。但很多信访人不清楚这类电子证据的效力标准,以为只要有截图就能被采信,实际上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有专门的规则。
网络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信访证据提交,但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承办单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不会仅凭单一截图就直接认定事实。 电子证据和传统书证一样,需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截图本身不必然具备证明力。
真实性是电子证据审查的首要重点。承办单位会核实截图的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被剪辑、篡改、伪造的痕迹。如果信访人只提供了一张经过裁剪的截图,没有上下文、没有原始载体核对,对方又对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这份截图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合法性方面,截图的获取方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窃取账号密码、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聊天记录,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信访人自己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属于合法持有,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关联性方面,截图内容需要和信访事项的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如果截图只是无关闲聊、情绪表达,和案件核心事实没有关联,即便真实合法,也不会被采纳。信访人提交截图时,最好附上说明,写清楚这份截图想要证明什么事实,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分别是谁,方便办案人员快速判断证据价值。
为了提升电子证据的采信概率,建议信访人尽量提供原始载体(如存放聊天记录的手机)供办案人员核对,同时提供完整的聊天上下文,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如果截图内容非常关键,可以到公证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更高。此外,电子证据最好能和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单一孤证的采信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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