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白嫖了?北京,一离异老人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登记结婚,不到2年离世,临终前留下自书遗嘱,将价值近1000万的两处房产,加一桩未结官司的回款近100万几乎全留给女方,子女一分不剩,女方持遗嘱主张权利,笔迹鉴定因样本缺失无结论,法院终审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案例来源:新晚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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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宋是北京一名离异退休老人,和前妻离了婚,两个子女跟着前妻那边走动,但法律上仍是老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年纪大以后,生活起居没人贴身管,经人介绍请关某做住家保姆。
关某四十多岁,干活利索,买菜做饭、陪看病取药、夜里起夜递水递药,前后照看了老宋好几年,街坊邻居都晓得老宋家那个关姐。
日子一长,两人感情起了变化,老宋觉得关某比亲儿女靠得住,关某也从雇工变成了半伴半护的角色,离异单身、保姆单身,2023年前后,两人没办仪式,直接去民政局领了证。
子女知道后炸了锅,但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登记结婚合法,儿女再不愿意也拦不住。婚后俩人住老宋名下的老房子里,另一处房产是早些年老宋单位分的,后来房改买断产权,也在老宋一人名下。
婚没满两年,老宋病倒,没挺过来就走了,丧事还没办完,子女翻箱倒柜找存折、房本,准备按“爹走了家产兄弟姊妹平分”的老规矩办。
关某不慌,从衣柜夹层里拿出一张A4纸,说这是老宋亲笔写的自书遗嘱,落款有老宋签名和年月日。子女凑近一看,纸面上是老宋字迹没错,但内容让他们血压直冲天灵盖。
遗嘱原文大意分三条:1.老宋名下两处房产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2.老宋名下还有一桩没结完的官司,要是胜诉回款现金超100万,拿10万给老宋父亲,剩下全归关某,不足100万则现金全归关某;3.要是官司胜诉给的不是现金是房产,那房归关某独有,若附带现金再按第二条分。
一纸写下来,两套房加未来可能到手的百万现金或另一套房,几乎全是关某的。老宋父亲能拿的顶多10万,两个亲子女分文未见。
子女当场拒认,关某则拿着纸去法院起诉,请求按遗嘱确认两处房产及未来官司回款归她所有,案子立起来后,子女申请笔迹鉴定,关某也同意,毕竟纸在她手里,她认可是老宋写的。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机构打开卷宗却犯了难:老宋生前没留几份同期亲笔材料,银行签字早被系统打印替代,早年工资单、病历签名要么找不到要么被医院归档遗失,关某交出来的几份“样本”要么是老宋病重期间颤巍巍的签名,要么时间跨度十几年,鉴定人不敢下结论。
最终机构退回委托,出具“因比对样本不足,无法判断是否同一人书写”的说明。鉴定这条路断了,庭审就全靠双方扯。
关某说老宋晚年神志清,结婚后天天念叨家产都给你,纸是某天晚饭后老宋坐餐桌边写完塞给她的;子女说老宋临终前半年脑梗过一次,手抖得握不住筷子,不可能写出这么连贯的三条,且关某是配偶又是遗嘱受益人,拿不出任何见证人、录像、就医记录佐证,纯属单方持有。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真实准确。
民法典说的遗嘱处分,标的得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写的时候可以不精确,但不能全是悬空假设。
老宋这份遗嘱,两处房产好歹指了“我的两处房产”,但没写地址、没写房本号、没写是单独所有还是和前妻有纠葛。
更致命的是第二条第三条,把绝大部分现金资产绑在“那桩官司”上,官司赢不赢不知道,赢回来是钱是房不知道,钱超不超100万不知道,甚至那官司老宋是不是唯一债权人、有没有执行异议、会不会和解,全是不确定状态。
立遗嘱那一刻,这部分“财产”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也不是老宋已享有的期待权能直接兜底的。
法院原话讲的就是“遗产范围模糊不清,分配规则建立在一系列‘如果’之上,属于财产范围不明、约定无效”。
第二,谁主张谁举证。
自书遗嘱看着不用见证人,但一旦有人否认,持有方就得证真,关某作为遗嘱持有人、受益配偶,主张遗嘱有效,举证责任在她这边。
笔迹鉴定跑不出来结论,她又拿不出立遗嘱时的录像、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老宋同期日记对照、就诊神志评估,光靠“他亲口说都给我”的口头陈述,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真实性存疑+内容处分了不存在的财产,两头空,遗嘱不予采信。
第三,没有遗嘱,则回到法定继承。
老宋没有效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关某、子女两人、父亲。
两处房产中老宋个人份额、名下存款、那桩官司后来若真回款也作为遗产本金,由第一顺序人均分,法院可酌情对尽扶养义务多者略倾斜,但关某不再是几乎全拿,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分。
关某起诉要房产确权的诉请被驳回,老宋子女反诉确认法定继承的请求成立。
此案并非打击老人婚恋自由,也不是说“给保姆写遗嘱一律无效”,而是把两条底线亮出来:你写遗嘱可以写给任何人,但得写清分给人家的是哪套房子哪张卡;你想自书省事可以,但别把未来打官司可能挣的钱当现存家产分,也别指望一张孤零零的纸在子女质疑时能自己说话。
对此,你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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