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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对华投(平潭综合实验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处理决定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查,华投(平潭综合实验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具体违规情形及对应违反的监管规定如下:
违规情形 违反的监管规定 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无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财务管理不规范,专职员工少于5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
福建证监局指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全面规范自身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根据监管要求,华投(平潭综合实验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监管部门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同时,决定书明确,若该公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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