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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南城县本固乡食盐合作社股金收据
食盐合作社股金收据:抗战时期国统区盐务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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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收据是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三月,国统区江西省南城县本固乡食盐合作社出具给第七保社员徐西水的股金临时收据——入股三股,缴交股金法币6元,待县联社正式发放股本证书后,可凭此据换取正式股票。
1942年1月起,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盐专卖制度,同时宣布废除引岸制度。至此,所有盐的生产、收购、囤储、运输、销售和定价高度集权与国民政府盐务机关。同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社会部在吸收四川、浙江等省实践的基础上,公布了《合作社承销食盐办法大纲》,规定由合作社直接承购承销分配食盐。抗战时期及民国时期的合作社,是群众基于自愿、平等、互助原则,联合经营以改善自身经济生活的组织,按业务性质主要分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沦陷区的合作社已被日伪政权改组为实施物资配给和强制收购的经济统制与掠夺的工具)
在战争形势下,商人乘机囤积居奇,暗中涨价,人民淡食时有发生。由合作社直接承购承销分配食盐,能保证社员按时定量买到食盐。南城县本固乡食盐合作社属于消费合作社的专营分支,入股食盐合作社意味着获得战时紧缺物资——食盐的合法配售资格。徐西水入股后至少享有两项特权:一是平价购盐权。战时食盐实行官收官运、统筹配售,合作社是基层承销机构之一。社员最核心的特权就是按政府核定的平价购买配给食盐,而非社员往往只能加价购买或根本买不到。二是定量配售优先权。战时食盐极度紧缺,合作社实行“计口授盐”,按登记人口数量向县联社或盐务机关核准申购,再向社员凭证发售。这意味着在“供不应求,乡间食盐尤感缺乏”的情况下,入股食盐合作社有优先获得定量配售的权利,非社员则可能被排斥在配给体系之外。
江西食盐历来由淮盐供给,两淮沦陷后食盐供应骤然紧张。1940年11月江西省政府就向行政院报备成立了“江西省战时食盐调节委员会”,“综理全省食盐调节事宜,以达调剂供求而裕民食之旨”。南城县是战时江西省第七行政区的驻地,在抗战时期一直由国民政府控制(1942年6月12日至7月9日曾短暂被日军占领,仅约28天),属于明确的国统区。这张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三月的股金收据,是在日军占领南城之前三个月开具的,当时南城仍完全处于国民政府控制之下,食盐合作社也按国统区的盐专卖制度正常运作。
这份收据珍贵之处还在于,在当时食盐供给保障极不稳定、基层合作社资金薄弱的状态下,需要社员入股专业分支“食盐合作社”,方能保障一部分人的食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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