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层开始整治发债主体评级虚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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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了解,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有什么用?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越高,其发债就越容易,其债券就会被抢购。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越低,就类似于垃圾债,利率再高,其债券也卖不出去。
一些评级机构,动辄就给发债主体AAA级主体信用评级。比如中西部一个公共预算不足30亿元的县,其城投公司可以获得AAA级主体信用评级。要知道,AAA级主体信用评级是信用等级中最高的级别。如果很容易就能获得AAA级,那这种评级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反映不出债券的优劣。
监管部门给出的指导意见是,债券发行票息与中债国债收益率偏离值大于200BP,是发债主体能否得到AAA级评级的标准。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评级,的确会调低很多发债主体的信用评级,更准确地反映其债券价值。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发债主体往往会通过私下向债券购买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来规避这个标准。比如中债国债收益率是3%,要想获得AAA级评级,发债主体的票面利率不能超过5%。但是一些发债主体如果按照5%的利率发债,他的信用评级没有那么好,没有人会买他的债券,他的债券利率只有达到8%才会有人买。那么发债主体会把债券票面利率定在4.5%,然后将剩余3.5%的债券利息以私下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支付给债券购买方。这样既不会降低自己的评级,也能顺利发债。
但是这种方式,等于把真实风险隐匿了,会导致公众出现误判,给债券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果从法律角度看,以私下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方式要求他人购买一些原本发不出去的垃圾债,已经涉嫌单位行受贿犯罪。虽然很多地方的投融资平台一直都是这么在操作的,甚至很多地方城投的投融资负责人认为支付财务顾问费是经过公司党委开会讨论集体决定的,不会有问题。在经济上行的时候,因为你一直能还本付息,拆东墙补西墙,大家还注意不到,但在经济下行时,一旦你产生违约,必然会导致买方和卖方的追责和内部问责。支付和收受财务顾问费往往会成为单位内部问责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单位犯罪,真正谋利的是单位,具体执行人即使不谋取任何私利,也会因为是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而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有些债,能发就发,发不了也不要通过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方式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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