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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2岁的女孩,在商场地下室被多名同龄人围堵、拖拽至楼梯间殴打,上衣被当众扒去,全程被人录像。医院诊断证明上写着:头部外伤、颜面软组织挫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左腿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整整9天。
而施暴者得到的“处罚”是——不予行政处罚。
原因很简单:4名动手打人的学生,3名12岁,1名13岁,全部不满14周岁。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看到这条新闻,我作为一个教师,心里堵得慌。
但冷静下来之后,我想和大家认真聊一个问题: “不予行政处罚”,到底等不等于“没事”?
答案是不等于。 但说实话,目前“不等于”的那部分,远远不够。
一、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先把法律背景讲清楚。
警方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很多人看到“不予处罚”四个字就炸了,但法律条文后面还有半句话——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这半句话在实践中能不能落地、落地后有没有力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法律在进步,这一点必须承认。但进步的速度,追不上伤害发生的速度。
二、“不予处罚”之后,还有什么?
这是很多网友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写这篇文章最想讲清楚的部分。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于不满14周岁的霸凌者,虽然不能直接给予治安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相应惩戒措施——公安必须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若监护人怠于管教,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监护人采取训诫,乃至强制要求监护人接受专题教育等措施。
换句话说,法律并非对施暴者“毫无办法”,问题在于这些措施的执行力度和威慑力,远远匹配不上施暴行为的恶劣程度。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的规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二)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的;(三)实施殴打、伤害他人等行为的。
对照鲅鱼圈这起案件:结伙殴打、扒衣侮辱、多人录像——完全符合“结伙斗殴”和“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便施暴者不满14周岁,法律也明确要求“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但家属得到的是什么?是两名家长不赔礼道歉、态度非常差。
训诫了吗?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了吗?我们不知道。如果法律规定的措施没有被充分执行,那“不予处罚”就真的变成了“什么处罚都没有”。
三、还有一个更深的矛盾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下调至12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中,13岁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我国首例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
这说明什么?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12岁的孩子,完全有能力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但问题来了。同样是12岁,杀了人可以被判无期,把人扒衣围殴却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法律在刑事和行政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惩罚断层。这个断层,恰恰是校园霸凌最集中的地带——不够刑事犯罪,但恶劣程度远超“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
四、作为一个教师,我最想说的是
这起事件中有一个细节让我特别揪心:事发前,打人者要求小郭购买三盒香烟,小郭只买回一盒,引发了对方的不满。另一个原因是,佟某某认为小郭说过其坏话。
因为“觉得被说了坏话”和“少买了一盒烟”,就纠集多人围殴一个同龄女孩,还扒去她的上衣,还全程录像。
这不叫“孩子不懂事”。这叫蓄意羞辱、有组织的暴力,以及对他人尊严的彻底漠视。
小郭的父亲说,女儿住院期间哭闹不止,喊头痛、睡不着觉、做噩梦,情绪非常不稳定,不敢上学,晚上一闭眼就是那天的画面。一个12岁的孩子,被同龄人扒去上衣的画面,可能会成为她一生的心理阴影。
而施暴者呢? “不予行政处罚。”
我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初衷,也认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当施暴者对法律后果心知肚明、甚至公然叫嚣“我未满14岁不会被罚”的时候,法律的“保护”,到底保护了谁?
五、家长能做什么?
说了这么多,最实际的还是给家长一些可操作的建议。
第一,民事诉讼是最直接的维权路径。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被打学生所产生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均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小郭的父亲已经明确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要求公安机关落实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 新法明确规定了训诫和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执行,家属可以要求其执行。这不是“额外要求”,这是法律规定。
第三,要求教育部门进行欺凌认定。 鲅鱼圈区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进行欺凌认定。一旦认定为校园欺凌,学校必须采取校纪惩戒措施,相关处分情况应被计入成长档案。不要让这件事被“和稀泥”式地消化掉。
第四,心理干预越早越好。 小郭的父亲计划带女儿去沈阳进行心理评估和治疗,这是非常必要的。被霸凌后的心理创伤,不会自己消失,越早干预越好。
回到标题的问题:年龄凭什么成了“免罪金牌”?
我想说的是:年龄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应该成为“什么都不做”的借口。
法律给了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责任,给了公安机关训诫的权力,给了教育部门欺凌认定的义务,给了受害者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些都不是空文,关键是有没有人认真去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是终点。但如果每一步后续措施都被忽视、被敷衍、被“算了”,那对受害者来说,法律就真的成了一纸空文。
别让“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永远停留在纸面上。别让下一个12岁的孩子,在楼梯间里独自面对一群“不会被罚”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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