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今日东河)
为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及东河区委工作安排,依法严厉打击突出黑恶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六)物业管理、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等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举报渠道
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一)全国统一线上举报平台
网上搜索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举报平台,或通过“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相关链接登录举报平台。
(二)自治区举报渠道
来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010096)电子邮箱:nmgshce@126.com 举报电话:04714862346
(三)包头市举报渠道
来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大楼,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督导科(邮编:014060)电子邮箱:btsshcebgs@163.com举报电话:04726669475
(四)东河区举报渠道
东河区委政法委
来信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党政大楼4楼420执法监督室(邮编:014040)
电子邮箱:dhqshce@163.com
举报电话:0472-4388110
东河区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472-4388633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29号党政大楼6楼618室
东河区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12388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党政大楼西侧信访举报大厅
东河区委网信办
举报电话:0472-4388214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党政大楼10楼1002办公室
(五)东河区政法各单位举报渠道
东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472-4111666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青山路(东河段)东河区人民法院204室
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0472-4619415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兴航路中段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
举报电话:0472-5588071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青山路与芳草路交叉口
东河区司法局
举报电话:0472-4388709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北二区禁毒教育基地2楼办公室
(六)东河区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渠道
东河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0472-6166071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天骄街道191号2楼204室
东河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472-2631901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街道和平路3号306办公室
东河区财政局
举报电话:0472-6933960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192号503办公室
东河区人社局
举报电话:0472-6180073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6号就业社保大楼701室
东河区住建局
举报电话:0472-4143218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新兴大街丙143号三楼414办公室
东河区农牧局
举报电话:0472-4388019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利郎路27号205室
东河区文旅局
举报电话:0472-4119195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乔家金街12号
东河区卫健委
举报电话:0472-4105186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南五区同道小学西200米208室
东河区市场局
举报电话:0472-4163241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297号405办公室
东河交管大队
举报电话:0472-7102410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6号东河交管大队
东兴交管大队
举报电话:0472-4193115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110国道与南绕城交叉口南中国石化对面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
举报电话:0472-4109600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北梁三区A区一楼111室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
举报电话:0472-5191776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天骄街道南海大道17号2楼201室
三、举报须知
鼓励实名举报,核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或视频等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区委政法委
编辑:张艺勤
责编:吴 涛
审核:袁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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