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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包含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保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猝死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丁先生因突然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丁先生仍于次日不幸身故。从出现症状到死亡,不足24小时。
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猝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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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以“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约定”为由拒绝赔付20万元猝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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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家属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连景波律师、邱旭律师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团队从“猝死的医学定义”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两个维度,进行了精准有力的反驳:
1. 核心观点一:丁先生的死亡在医学上完全符合“猝死”的实质要件。
丁先生从出现昏迷症状到死亡不足24小时,且属于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完全符合该实质定义。其死亡原因(脑动脉瘤破裂)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突发的致命性疾病。
2. 核心观点二:合同中对“诊断书需含‘猝死’字样”的要求,是对“猝死”定义的不合理限缩,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3. 核心观点三: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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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全额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支付猝死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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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理念,致力于在保险纠纷中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用法律力量守护每一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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