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长蒋万安长子蒋得立获选国际交换学生并取得补助,引发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一事,“法务部”廉政署强调,无论公职人员是否参与审查程序,关系人申请补助时皆负有“据实揭露身份”的法定义务。对此,台北市长蒋万安回应,“我就是依照既定程序,在资料上清楚表明我和得立的父子关系,以及我在台北市任职的公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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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廉政署8日发声明指出,身份关系揭露义务法有明文规范,依利冲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之关系人原则不得与公 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补助行为,受其监督之机关包含直接监督及间接监督。同条项但书第 3 款规定,公职人员之关系人虽可申请补助,但依同条第 2 项规定,申请补助对象应事前主动于申请文件内据实表明身份关系;补助行为成立后机关应连同身份关系主动公开。
“法务部”廉政署称,揭露内容应包括公职人员服务机关及职称等资讯 利冲法施行细则第26条规定,应该要揭露“公职人员的姓名、 服务之机关及职称”、“关系人之姓名、其与公职人员属本法第三 条第一项各款之关系”等资讯。法务部107年通函各机关“公职 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A.事前揭露】、【B.事后公 开】”,历年来本署持续以函文周知各机关应落实办理。
“法务部”廉政署强调,不论公职人员有无参与补助审核,均应履行揭露义务,申请补助者应自行主动践行利冲法第 14 条第 2 项之据实揭露身份关系义务;公职人员有无在该补助程序中参与,申请补助者均 有揭露义务。“法务部”廉政署重申,各政风机构应遵照上开规定,如涉有违失案件,均应本于职责依法办理。
对此,根据媒体综合报道,台北市长蒋万安8日回应指出,“我就是依照既定程序,在资料上清楚表明我和得立的父子关系,以及我在台北市任职的公职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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