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上了3天班后,公司却开除了他。7天后,男子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三天工资689元并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公司却说它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三天只是试用期。法院这样判了。
陈建明把手机屏幕按灭,又按亮,又把屏幕按灭。立案通知的字他看了七遍,每个标点都记住了。他数了数钱包里的钱,一百三十七块,房租后天到期,五百块。
那三天他记得很清楚。
第一天早上八点二十到的公司,前台没人,他在走廊里站了十分钟。后来一个穿灰色衬衫的男人从里间出来,看了他一眼说:“新来的?财务,进去吧。”工位上连电脑都没有,他问隔壁桌一个戴耳机的女孩,女孩头都没抬,用下巴点了点走廊尽头的杂物间:“自己搬一台,旧的能用。”他搬了。主机外壳上贴着胶带,胶带底下能看见一个名字,写了又涂掉了。
第二天中午吃饭,他在楼下便利店买了两个包子一袋豆浆,一共五块五。他想着明天发了工资就能吃个十五块的猪脚饭。那天的活儿是做一份表格,数据乱得像被人踢翻的积木,他做到晚上七点半,走的时候灰衬衫说:“明天早点来,客户要过来看。”
第三天他七点五十到了。等了两个小时,没有客户。灰衬衫坐在会议室里打电话,声音不大,但走廊能听见。“……对,安排一下,本周内走完流程……”挂掉电话出来,灰衬衫走到他桌前,食指在桌面上敲了两下。“你不太合适,今天结一下,后面不用来了。”
陈建明把做了一半的表格存了盘,问:“工资怎么结?”
“财务回头联系你。”
他等了四天。打过去电话没人接,第五天再打,关机了。第六天他去了那栋写字楼,前台换了个小姑娘,她说那家公司前天搬的,搬哪儿不知道。陈建明站在写字楼门口抽了根烟,烟灰掉在鞋面上,他低头看了很久。
第七天他在天眼查上搜了一下,公司状态是“注销”,核准日期就是他被开除之后的第四天。
他一个人跑去劳动监察大队,窗口的工作人员扫了一眼材料,说公司主体都没了,没法仲裁,只能去法院。陈建明站在窗口前没动,工作人员又说了一遍“只能去法院”,他才转身走了。他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坐了一会儿,膝盖上搁着一张A4纸,上面是他手抄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是他蹲在出租屋楼下的网吧查的,网吧一个小时三块钱。
开庭那天,来了个女的,说是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看了眼她手里的材料,薄薄三页纸,钉书针都生锈了。
法官问公司方对三天工作的性质如何认定,那女的说:“我方认为是试用期考核阶段,他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属于正常淘汰。”
陈建明坐在原告席上,椅子硬,他坐得很直。他包里有个塑料袋,装着他那天从公司拷贝出来的表格打印件,还有主机壳上那张胶带纸——他走的时候揭下来的,胶带底下那个涂掉的名字,他用铅笔侧着涂了一遍,显出来三个字:林晓鹏。他查了,林晓鹏是上一个坐那个工位的人,也在三天后被劝退,且没拿到工资。
他没把这东西拿出来过。
法官问公司有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公示,有没有考核标准记录,有没有书面告知劳动者。那女的拢了一下头发,说“口头传达过的”。她说话的时候眼睛在看自己面前的桌面,手在桌沿上摸了一下,指甲盖上有半个没洗干净的咖啡渍。
法官转头问陈建明:“你要求赔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陈建明说:“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我这三天算试用期也成立劳动关系了,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算,所以七百块钱的工资,赔偿金应该是七百块,不是七千。我起诉写七千,是我写错了,算错了。”
他顿了顿,把包里的塑料袋拿出来放在桌上,没打开。“但我不是为了这七百块钱来的。我就是想问问——”
他看向公司代理人。
“你们一共用这招弄走几个人了?”
法庭里安静了三秒钟。那女的把面前的材料翻了一页,翻过去又翻回来,纸张的边角在她手里折了一下。
法官低头看了一眼卷宗,敲了敲桌子。
判决下来了。公司支付陈建明三天工资68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元。公司代理人签字的时候笔帽拧了两次才拧开。
陈建明走出法院大门,太阳很晒。他坐在台阶最下面一层,把判决书对折了两折塞进裤兜,裤兜里还有那张从主机上揭下来的胶带纸,已经粘在一起打不开了。
他站起来拍了拍裤子,往公交站走。兜里手机震了一下,是他妈发来的微信,问他工作找着没有。他没回,把手机翻了个面扣在腿上,看着前面一辆公交车进站,门开,人下,门关,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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