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拒绝通宵出差安排,属于旷工吗?
「法律解答」
一般情况下是的。
从笔者的表达可以看出,这种情况还有例外。意在告诉各位网友,法律是灵活的,不是机械的,需要结合个案来判断劳动者是否享有加班拒绝权。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对加班享有拒绝权无疑,这是法律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倘若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强迫加班,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强迫劳动罪,这不是在开玩笑。因此,不少用人单位会采取一些其他软性措施逼迫劳动者就范,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加班,用人单位除了选择开除就没有其他可选项。
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不够的,即要通过体系学习的方式获得全面的知识。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并不必然出现在原条文中,或会出现在下文中,或会出现在其他法律规定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遇到《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劳动者没有拒绝全。
另外,我们可以发现在该特殊规定里并没有用人单位因情况紧急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因此,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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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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