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去年,在天津的小刘租住了老张的房子,其间,小刘的父亲在出租屋内跳楼身亡,老张认为此事造成涉事房屋贬值,向小刘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负面感受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判小刘赔偿老张10万元。小刘不服,诉至二审法院。近日,大河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9月4日大河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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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一个基本道理:造成他人损失当然要赔偿,但是,损失是多少,并不是房东单方面说了算。
凶宅是一个民间的说法,虽然没有科学依据,但房屋在出租或出售时,价格受到影响是事实。不愿意购买凶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趋利避害、追求吉利的表现。不少凶宅的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就是市场博弈后的结果。
可能有人会说,只要他人不知道,凶宅就不影响价值。但从中介的角度来看,他们有一个信息共享机制,想隐瞒并不可能。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中介在出售或出租房屋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告知房屋发生过的重大事项,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忌讳凶宅是一种社会心理,法律应该予以尊重。凶宅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空洞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最大的问题是如何量化损失。而且,什么是凶宅,目前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据北京晚报报道,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等,基本可以被列入凶宅的范围。但居住人正常死亡,以及房屋位于坟墓附近,恐怕就不能认为是凶宅。
当然,凶宅本身是一种心理暗示,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也有人因此“抄底捡漏”。据媒体报道,一位网友在接受媒体报道时称,自家就是在2000年花9万元购买了一套凶宅,到现在已经20多年过去,家里人都很好,并没有发生什么不顺利或者所谓不吉祥的事情。
这也说明,要消弭公众的凶宅观念,需要从科普上狠下功夫。如果都不信凶宅论,那么房屋贬值论也就无法存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并不现实。法院判赔,是在尊重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法院在支持迷信观念。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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