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不能唯“结果论”。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但行为人无伤害故意,综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因素,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
实务问题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张某中与施某周平时关系较好,引发原因为索要欠款等生活琐事,行为仅为搂抱推搡,无直接打击加害行为。事后张某中积极支付医疗费、赔偿并获得谅解。综合全案,不能认定张某中具有伤害故意,应宣告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入库无罪案例,明确了轻伤害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强调避免“唯结果论”的机械司法。该裁判有助于正确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故意伤害罪中“伤害故意”的认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若行为人仅有一般推搡拉扯行为,无伤害故意,即使造成轻伤,也不构成犯罪。
其次,认定伤害故意应综合考量:案件起因(生活琐事、熟人矛盾);行为方式(有无直接打击、工具使用);事后表现(是否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态度(是否谅解、是否认为故意)等因素。
最后,本案宣示了刑法谦抑原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冲突,若行为人无实质恶意,即便造成轻伤,亦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宜轻易入罪。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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