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表面老实,却婚内出轨KTV女销售8年,对方比他自己老婆还大6岁,期间微信狂转62万,原配查流水起诉要求全退,不料一审败诉,二审改判退还60%共25.5万,再审检察监督又全部驳回,顺带判决两人离婚。钱没全拿回,婚也没保住,这账怎么算的?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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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和张勇2007年1月领证,大女儿后来上了大学,小女儿还在念初中,2015年下半年开始,夫妻两把孩子托给老人,跑到北京昌平区一家超市租摊位卖馒头面条。
馒头五毛一个,面条两块一斤,夫妻俩早上五点起床,晚上十点收摊,一天挣几百块,苦但稳当,就在北京摆摊这一年,张勇认识了在运城一家KTV当销售的范某(比王娟大6岁)。
范某当时和案外人王某是夫妻,2017年12月俩人办了离婚登记,但王某的微信后来也卷进了这笔烂账。从2015年起,张勇和范某开始保持联系,这一保持就是8年。
2023年1月26日,张勇手机没电,叫王娟帮忙充。王娟拿过手机,屏幕弹出一条范某当天发的短信:够了,人家给钱都是几万给,你给我过年钱就500元,8年了,就到这结束吧。
王娟当场懵了,老公看起来老实本分,居然在外头瞒了八年,她质问张勇,张勇否认,但时间倒推,2015年他俩在北京摆摊时,范某就已经在运城KTV上班了。
王娟没闹当场,先摸家底,她拿基础证据去盐湖区法院立案,聘律师开了调查令查流水,查出来的数很扎眼:2019年4月28日到2023年4月11日,张勇微信给范某转了18万多,范某回转4.8万多;2019年6月26日到2022年6月11日,张勇微信给“案外人王某”转了31万多,王某回转2.6万多。两路加起来六十余万,王娟按62万主张。
2024年2月,王娟把范某和张勇一起告了,理由是:婚内财产,范某明知张勇有家还搞不正当关系,八年间无偿受赠62万,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应退还全部本息。
张勇没到庭没答辩没交证,范某抗辩称:第一,没收到什么赠与款,是张勇来KTV消费她代店收钱,KTV老板允许销售用私人微信代收;第二,520、1314那些是节日套餐价(KTV、电商、金店都这么设),不能证明是情人转账;第三,王某那微信不是她用,而且案子过诉讼时效了。
一审法院盯的是“赠与关系存不存在”。2024年4月29日宣判:王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账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偿赠与,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逻辑很冷——你说他出轨,拿出轨证据;你说62万全赠,得逐笔证明每笔都不是消费。王娟两样都没证明,故败诉。
王娟不服上诉,二审出现了反转素材:她补了支付宝录屏视频,加上那条“8年了”的短信,中院认为能认定不正当关系。
中院还把王某收款那31万直接算到范某头上——范某和王某离过婚,范自称王某微信不是她用,但中院按关联关系拢到一起。
接着中院一段论述很关键:看张勇给范某转款的时间数额,“疫情期间普通人根本不可能几乎天天去唱歌,并且不分早中晚时间段给范某转账”,完全超出一般KTV消费习惯。
但中院也没全信原配,留了活口:“不能排除张勇存在KTV消费情形”。
2024年二审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基于流水混同的现实,酌情判范某返还60%,即25.5万余元,性质定为王娟与张勇的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不服申请再审,王娟不服“为啥不是100%”也申请再审,理由是:KTV消费应是结完账一次付,不可能边唱边发红包;不可能有0.01元、0.1元项目;凌晨2:37转100、3:32转100、4:06转500,同年1月16日凌晨3:33转500、当晚10:22转0.1元红包——张勇北京摆摊早上5点起,不可能全天泡KTV,疫情KTV关着也在转,时间对不上。
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酌情”在裁量权范围内,驳回再审。
王娟再去运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范某那边同样被高院驳回,案子实体部分基本躺平,王娟说还要往上申诉。
离婚线差不多同时走。2025年6月,王娟在盐湖区法院起诉离婚,理由就一条:中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张勇与范某不正当关系、大额转共同财产,感情破裂。
法院没纠结,2026年1月14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张勇八年代价:婚姻结束,25.5万被原配从情人手里追回去一半多,自己还背着“过错方”的印子。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婚内给第三者转账,路径是“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效+返还”,但不是自动全退。
民法典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7条规定无效后财产返还;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为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无效。
但无效指向的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那部分,如果流水里夹着真消费、真借贷、代收款,原配得举证剥离。本案二审认了关系、却没认62万全是赠与,所以酌情退而不是全额退。
第二,举证分配是这类案子的生死线。
一审败在王娟只证明有转账+有短信,没证明每笔转账=赠与;二审翻盘靠短信+录屏+流水反常三段拼起来达到高度盖然性,但流水本身混了KTV代收银、前夫王某通道、互转回款,法院没法逐笔定性,只能整体裁量。
再审难翻,是因为“酌情60%”属于事实认定中的裁量区间,不是法律适用错误,上级法院一般不轻易改数字。
第三,返还比例的常见谱线是全退、退50%(原配离婚后只主张自己一半份额)、退60%—70%(关系成立但流水混杂)。
本案取60%,逻辑是:不正当关系证据强不能按离婚后退自己一半处理;但范某确有KTV销售身份、有来有回转账、部分走王某微信不能推定全是无偿赠与。
法院把“举证不清的成本”切给双方,范某说不清哪笔是消费,原配说不清哪笔纯赠与,于是刀下留40%。
这案子给原配的提醒很硬:发现出轨别先发朋友圈,先调流水、调对方经营台账、调KTV排班和疫情停业通知,把“消费抗辩”提前打死,才有机会从60%往100%靠;只靠520、1314和一句“他天天去唱歌”,法官心里也清楚,但手上没台账,就只能给你酌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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