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储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6日,储某某通过信件向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本地某超市销售的食品存在标签标注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储某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该决定。同时,对于储某某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综合研判】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713次、举报733次;近一年以来,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696次、举报724次,遍布浙江、江苏、云南、安徽等27个省份,涉及经营主体946家,主要针对食品、美容美发服务等。今年以来,储某某向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8次,全部集中在蚌山区内2家超市与2家食品生产企业。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特征显著。 综上,储某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储某某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对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制跨区域牟利性投诉的典型案例。投诉人跨多省份大规模发起投诉举报,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投诉、举报分类施策,对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但不放弃对举报线索核查处置,既遏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又依法履行监管核查职责,实现维护经营者权益与守住监管职责的平衡,为处置同类跨区域批量投诉提供执法参考。
二、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孟某、袁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8日,孟某和袁某某在固镇县多个乡镇购买牙刷等商品,随后,两人分别在6月23日和7月3日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磨尖丝牙刷》GB30003-2013过期,称新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已实施并替代GB30003-2013,共进行同类问题投诉举报4次,要求赔偿和举报奖励。
【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孟某和袁某某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该决定事项。对投诉举报线索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核查。
【综合研判】经查,孟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647次、举报591次。其中,2025年5月30日以来,在本市投诉58次、举报56次。袁某某在12315平台投诉158次举报196次。其中,2026年3月25日以来,在本市投诉19次、举报10次。
2026年6月8日,孟某上午10:19在王庄镇某购物中心购买牙刷两种各1支,下午15:04在固镇县杨庙镇某超市购买牙刷2种各1支,15:41在何集某购物中心店购买牙刷1支和散称卤料1袋。袁某某也在2026年6月8日的下午13:26、14:19、15:10,分别在固镇县谷阳镇某超市凯祥店购买牙刷1支,任桥镇某超市购买2种牙刷各1支,杨庙镇某超市购买牙刷、内裤、苍蝇拍、奶片各1个。2026年6月23日、7月3日,袁某某和孟某分别通过信件向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问题均集中在产品标准过期等方面,内容类同且高度格式化、模板化。两个当事人在同一天相近时段跨不同乡镇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无法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孟某袁某某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对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多人协同实施牟利性投诉的典型。两名投诉人在不同乡镇多点采购,使用模板化文书批量提起投诉,以索赔为主要目的。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全国12315历史投诉数据、实地采购轨迹、投诉文书特征开展多维研判,准确适用新规对投诉不予受理,同时依规核查举报线索。该案提示基层监管部门,处置投诉举报不能仅看个案材料,应当注重甄别多人串通、模板化投诉等异常线索,区分正常维权与牟利性索赔,保护中小微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牟利性举报不予立案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日,李某某通过寄信方式向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称其分别于2025年4月12日、5月1日、6月17日在怀远县某食品店(以下简称某食品店)购买“德国小钢炮”2盒300元、5盒700元、4盒600元。后经查询无可溯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人体身心健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并提出退款赔偿、查处 、奖励、召回及销毁不合格产品等诉求。2025年7月15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经询问某食品店经营者江某及其家人赵某,均不承认店内曾销售过涉案产品。
【处理结果】2025年8月1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对李某某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
李某某不服,向怀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怀远县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怀远县政府认为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举报人举报“怀远县某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李某某不服,又诉讼至蚌山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李某某与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购入11盒涉案产品,数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李某某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类似民事诉讼60多件,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026年3月31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部分牟利性投诉举报人,除反复发起投诉举报外,还滥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消耗行政、司法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行政执法结论得到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双重确认,为处置证据不足的牟利性举报提供可复制参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中,应当注重检索当事人历史投诉、诉讼记录,主动对接司法裁判标准,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做好部门移送衔接,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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