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必须赔!山东荣成,45岁船员入住旅馆,不久被老板发现倒地死亡,近5年后司法鉴定结论为电击致死,致命伤与房内落地扇防护罩吻合,老板在笔录中自认风扇漏电、自己扶扇时被电,却因“怕担责”事发当日将扇移走,2026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旅馆及老板赔偿死者兄姐115万余元。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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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上午8点左右,荣成某渔业公司船员田某提箱离开渔船,同船船长、经理及多名船员后续向警方一致陈述:田某离船时身体状况正常,右腹无伤,行动自如。
田某生于1975年8月,一生未婚,当天从码头直接走到荣成市区某旅馆,在前台登记后拿了4号房钥匙。4号房在临过道一侧,进门右手边靠床东侧地上放着一台老式落地电风扇,插头接在床头下方五孔插座上。
中午前后,旅馆实际经营者张某(系登记经营者张女士侄子,自述姑姑去世前将店转其打理)路过4号房,推门发现田某面朝下倒在地扇旁,风扇头压在田某身上,防护罩脱落在脚边。
张某喊了两声没反应,上前把风扇扶起,他后来在2025年8月4日公安笔录里原话:我扶风扇时被电了一下,立马把插头拔了。
拔完插头,他没报警、没叫120、没保护现场,而是把那台落地扇直接从4号房搬到了侧边储物间门口放着,民警问他为何移动,他答:怕田某的死和旅馆有关系。
当天下午公安到场勘验时,4号房现场已无风扇,田某遗体送殡仪馆暂存,因初期无明确死因指向,又无家属强烈质疑,案子当年按“非正常死亡待查”搁置,未做系统尸检电流斑专项检验。
田某兄姐在外地务工,接到通知赶回荣成,只拿到“猝死或因病死亡待定”的模糊说法,因无钱推动深度鉴定,只能先办丧事。
转机出现在2025年!田某哥哥姐姐委托律师重新阅卷,发现张某2020年询问笔录里“风扇漏电、我被打手电”这段被当年办案人标注过却未深究;律师申请重启死因鉴定。
2025年6月17日,公安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棺复检,8月18日出具意见:田某系电击死,右季肋部、右上肢屈侧皮肤电流损伤形态,与落地电风扇防护罩金属件接触触电形成的电流斑特征相符;排除重疾、中毒、机械性外力致死。也就是说,5年前那台被张某挪走的风扇,才是杀手。
庭审里张某翻供。他先说田某是在渔船上被重物砸了右腹,死因与电无关;又对电击死鉴定提异议,口头申请重新鉴定,却没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书面申请,也没交任何渔船受伤的证据。
法院还注意到两个细节:第一,张某2020年、2025年两份公安笔录都承认“风扇漏电+自己被电+田某应是电死”,属于对己不利的陈述,翻供无新证;第二,田某离船时同事证言链完整,渔船无事故记录。
于是法院认定:田某入住时健康,死在旅馆4号房,接触漏电风扇触电,因果链闭合。
责任主体上也分了几块。登记经营者张女士早在旅馆注册前已去世,其丈夫、儿子未参与经营分红,田某亲属也没举证三人有经营行为,故不担责;张某是自认实际经营者,旅馆是个体工商户性质,二者连带赔。
损失核算:田某1975年生、2020年死时45岁,按山东城镇居民标准算死亡赔偿金20年、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丧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15万余元,法院全额支持。
这案子最刺骨的不是“风扇漏电能电死人”——老旧旅馆电器不接地、防护罩带电是常见的,真正罕见的是经营者当场自认漏电,却把物证挪走,靠死者沉寂5年才翻案。若非同船人证言保底、张某自己笔录留把柄,开棺复检也未必能逆转。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宾馆旅馆对客房电器安全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客人自己碰了怪谁。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宾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同时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电器漏电致住客死亡这类案子,经营者对设备是否定期检修、是否接地、是否发现异常负主要举证义务,本案张某自认扶扇触电,已坐实设备带病运行+明知隐患未处置,过错无争议。
第二,事发后转移物证(挪走风扇)不改变归责,但会摧毁经营者的信誉防御。
民事上不像刑事那样直接推定隐匿=全责,但法官心证会据此认定经营者缺乏诚信、试图掩盖,结合其后翻供无证据,法院完全可把初步嫌疑转化为优势证据下的全过错。
对比广西玉林那起机器电击死案,原告方不及时封现场、机器被转走,结果是家属败诉;本案恰恰相反,经营者挪了扇,但自己笔录把扇子“钉”回现场,反而帮原告补了证。
第三,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陷阱值得住客家属警惕。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本案2020年家属不知电死、2025年鉴定出结论才算知道,时效重启,诉权保住。
若当年家属稀里糊涂签了无责任谅解或超3年无任何主张,5年后拿到鉴定也未必能赢。
旅馆业以此为鉴:出人命第一时间报警封场,比事后挪风扇成本低一万倍,前者最多赔钱,后者附送虚假陈述、妨害作证甚至拒不履行抢救义务的其他风险。
法院判赔115万,不是因为死了人就赔,是因为风扇漏电是事实、挪扇掩盖是事实、张某自认是事实、渔船无伤是事实,四事实拼起来,百万赔偿只是把本该2020年就该结的账,连本带利还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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