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普通人的固有印象当中,只要纪委监委启动核查,就会一路查到底,不查出问题绝不收手。很多人觉得,只要被举报,就要一直处在被调查的状态,悬着一颗心,直到查出违纪违法事实才算结束。
但现实和大众的固有认知存在很大反差。纪检监察工作讲究实事求是,既不放过违纪违法行为,也绝不冤枉没有问题的干部。并不是所有线索都必须一查到底,对于查实的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一定会坚持一查到底,但受证据、客观条件约束,部分线索在法定条件之下,核查工作可以依规依法作出了结、暂存待查或者撤销案件处理,很多普通群众,甚至部分公职人员,对这一套制度规则了解得并不多。
很多人把“核查了结”简单理解成“包庇、放过”,这其实是很大的认知误区。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撤销案件,全部都是党规国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口语中说的“终止核查”,是对这一类程序的通俗概括,并不是法规当中的专有法律名词。
这套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办案要讲证据,不能无限期消耗被核查人的个人名誉,也不能浪费有限的监督执纪资源。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核查会依法停下来。
一、先理清一个概念:不是所有线索,都会走到立案那一步
很多人分不清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这几个阶段,这也是大家产生误解的根源。
群众寄出一封举报信,向12388平台提交一条举报,线索进入纪委监委之后,并不会直接开启轰轰烈烈的全面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收到线索之后,办案部门会集体研判,分为四类基础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简单翻译一下。谈话函询,就是找当事人核实情况,问清楚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初步核实,就是我们老百姓口中说的“纪委核查”,抽调人员,调取材料,找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用来判断到底要不要正式立案。而立案,是确认大概率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之后,才会启动的正式程序。
也就是说,初步核实不等于立案。核查只是摸底,核查结束之后,会有多种走向:确实有问题就立案;没有证据证明有问题,就可以予以了结;证据不足、条件不够,就暂存待查;问题很小,不需要处分,就谈话提醒教育处理。
并不是只要开展核查,就必须立案处理。启动核查,只代表线索具备一定的可查性,不等于已经认定这个人有问题。这一点,是读懂整套规则的前提。现实当中,有不少线索,在初核环节就画上句号,没有进入立案阶段。
二、第一种情形:核查之后,确认举报问题失实,直接予以了结
这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处置情形。经过走访询问、调取账目材料、多方核对证据之后,发现举报反映的事情根本不存在,属于检举失实,这种情况就可以依规予以了结。
现实里举报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道听途说,把传闻当成事实进行举报;有的是私人矛盾纠纷,借机进行诬告,捏造事实举报公职人员;还有的是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把合规正常履职行为,当成违纪问题进行反映。
举个通俗的例子,群众举报某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安排工作。核查组调取人事档案,查阅招录流程,找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一一核实,确认亲属完全通过公开考试正常入职,不存在权力干预,举报内容不属实。这种情况,核查工作就可以依法终结,做了结处理。
这里很多人会问,举报失实了结之后,被核查人会留下记录吗?按照制度,核查失实予以了结,不属于处分,不会留下违纪违法档案记录。部分情形下,组织还会在一定范围澄清,消除不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同时也要说明,了结不等于这件事永远盖棺定论。如果后续又出现了新的、实实在在的证据,能够印证举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然可以重新启动核查,不会因为上一次了结,就永远不再受理这条线索。
三、第二种情形: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认定违纪违法的标准
办案讲究证据为王,没有足够证据支撑,就不能强行定问题,这是执纪办案的一条底线。
有一种情况,线索听上去好像有道理,有一定的疑点,但是核查一圈下来,能够拿到的证据有限。关键证人找不到,时间太久很多材料灭失,多方取证之后,既不能百分百证实违纪违法,也无法彻底排除嫌疑,补充调查之后依旧达不到认定的证据标准,这种情况下,不能硬着头皮定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尚未立案的线索则作暂存待查或者了结处理。
很多普通人很难理解:有疑点为什么不继续深挖?这里要区分现实办案和影视剧的剧情。现实当中,很多事情时间跨度十几年,知情人离世、关键凭证丢失,客观条件下再也搜集不到有效证据。
法律有明确的证据标准,不能依靠推测、猜想、怀疑去认定一个人违纪或者违法。怀疑不能当证据,疑点利益要归于被核查对象。强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案,本身就是办案违法。
但这里要区分,证据不足暂存待查,不等于彻底遗忘线索。一般会把线索留存备查,一旦未来出现新线索、新证人,具备取证条件,随时可以重启核查,并不是一结了之,再也不管。
四、第三种情形:被核查对象离世,追责程序依法终止
如果核查开展之后,不管处在初核阶段,还是已经正式立案审查调查,被核查人死亡,那么针对本人的纪律追责审查调查程序会依法终止。
很多人会有疑问,人去世了,难道犯下的问题就一笔勾销吗?这里要分清两个层面。追究个人党纪政务处分,针对的是活着的公职人员。当事人已经死亡,没有办法再对其本人进行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所以针对本人的追责程序终止。
但是,终止针对个人的追责,不等于相关问题全部清零。如果已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有违纪所得、非法收受的钱财财物,并不会随着人离世就此免除。组织依旧会依规追缴违纪违法所得,该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旧要追缴。涉及其他共同涉案人员,调查工作不会停止,会继续对其他涉案人员开展核查处理,不会因为其中一人死亡,全案就此全部结束。
五、第四种情形:问题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还有一类处置,不是举报完全虚假,而是问题确实存在,但是情节特别轻微,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比如工作当中的一般性程序瑕疵,属于工作失误,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是属于苗头性、倾向性小问题,够不上党纪政务处分的门槛。
遇到这种情况,核查工作同样可以不再继续推进立案,选择予以了结,转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警示,督促改正错误,而不是一定要走立案处分的路子。
很多群众不理解,明明有错,为什么不立案处理?纪检监察监督不是唯处分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抓早抓小。小问题以教育纠错为主,只有达到处分标准,才给予纪律处理。小错就立案处分,同样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但也要注意,虽然本次线索予以了结,只是批评教育,如果之后此人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再次被核查,那么前后问题合并,处理标准就会更加严格。
六、第五种情形:客观条件受限,暂时不具备继续开展核查的现实条件
还有部分线索,线索本身有一定可查性,但是受客观现实阻碍,导致核查工作没有办法继续推进下去。
比如关键证人长期失联、出境,多方渠道都无法联系;反映的问题发生时间过于久远,几十年过去,书证物证全部灭失,相关当事人大多已经离世,客观上再也无法开展有效取证;已经立案后被调查人身患重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适合开展谈话取证,则会依法中止审查调查,等待条件恢复。以上这类情形,线索会做暂存待查处理,暂时搁置核查动作。
这里划一个重点:暂存待查不等于予以了结。暂存是“暂时放一放,等待时机”,不是这件事定性结束。纪检监察机关会定期清理暂存线索,一旦未来条件发生变化,找到关键证人,拿到新的材料证据,就会马上重新启动核查工作,不会无限期搁置线索。
只有确认完全没有继续核查可能性,才会走完审批程序做了结。
七、大众最容易踩的几个认知误区
看完上面这些法定情形,我们再聊聊社会上流传很广的几个错误看法。
误区一:只要纪委启动核查,就一定要查出点问题才算结束。
真相:核查只是核实线索,核查的任务,既包括查实问题,同样也包括证伪,查清举报并不属实。一查到底不等于必须查出问题,查无实据依法了结,同样是核查的正确结果。
误区二:只要核查终止、予以了结,就是官官相护,包庇当事人。
真相:予以了结、撤销案件全部要履行完整审批流程,重大案件撤销、了结,还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不是办案人员个人可以随意决定。全部依靠证据说话,是制度设计,不是人为操作的人情结果。当然了结也不是“免罪金牌”,有新证据可以重启调查。
误区三:线索了结之后,这个人就再也不能被查。
真相:了结只是针对这一条举报线索的处理。如果之后收到新的举报线索,或者在其他案件当中牵出此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依旧可以正常开展核查,不受上一次了结的影响。
误区四:证据不足了结,代表这个人就是清白没有任何问题。
真相:“证据不足”和“确认没有问题”是两码事。证据不足,是现有材料达不到认定标准,不等于客观事实一定不存在,只是法律上不能据此定责,线索会留存,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八、实事求是,才是纪检监察办案的核心底色
纪检监察机关打击腐败,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这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但是反腐败,同样必须坚守程序正义,讲究证据,遵守法定流程。
很多普通群众看问题,容易陷入非黑即白的思维:被举报就一定有问题,启动核查就必须要有处分结果。但现实世界错综复杂,大量举报线索真假混杂,证据条件千差万别。
设立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撤销案件这套制度,有两层现实意义。一方面,防止诬告举报随意消耗公职人员的名誉,不能一封举报信,就让一个人长期背负嫌疑,案件久悬不决;另一方面,也是节约监督资源,把力量集中到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当中。
当然也要明确,这套程序,不是违纪人员的“避风港”。对于真正的腐败问题,只要证据扎实,一定会一查到底。各类了结、暂存的处置,永远建立在证据、事实、法规之上,不是随意开启的绿色通道。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在进行举报的时候,也要尽量提供详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书证物证,越具体的线索,越有利于核查工作开展。空泛、道听途说的举报,往往很难搜集到有效证据,最后就容易出现核查予以了结的结果。
纪检监察的整套工作,既要惩治腐败,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既不能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二者同等重要。
那么在你的理解当中,我们该如何平衡好打击违纪问题,和防止不实举报对个人造成伤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一起理性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纪检监察法规科普解读,不构成法律和办案依据,具体案件处置以纪检监察机关官方办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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