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武汉市财政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给予新城区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购买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汉南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补贴总金额1亿元,用完即止。
措施还提出,放宽首套自住房使用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频次。取消武汉市原“首套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的频次限制。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加大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全国各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汉购买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出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即可办理,无需提交缴存使用证明等纸质材料,无缴存地、户籍地限制。武汉都市圈内缴存职工在汉购买新建商品房,可自愿选择向武汉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享受同等贷款最高额度等政策。
调整优化购房入学手续。各区可结合辖区内教育资源等实际情况,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网签备案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购房家庭,落户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过渡入学凭证统筹入学。
支持利用存量商办建筑建设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支持收购存量商办类房屋改造用于文化活动、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根据改造情况同步优化调整周边配套公服用地规划。
记者丨林 楠
编辑丨吴 玲
编审丨张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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