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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真实借条去法院起诉,只是隐瞒旧借条已作废的事实,但没有“无中生有”伪造借条,凭空捏造事实,为什么还构成虚假诉讼罪?
今天王玉琴律师结合一起真实判例,讲透虚假诉讼案的罪与非罪,并在文末附上辩护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隐瞒借款已清偿的事实向法院起诉
王大胆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借贷往来,双方结算之后,被害人重新出具70万元借条,明确之前50万元借条作废。
但王大胆没有把旧借条交还对方,反而拿着已经作废的50万元借条,加上70万元新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一共归还120万元。
没有捏造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察院指控,王大胆构成虚假诉讼罪。
王大胆辩称,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没有伪造借条,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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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也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判决王大胆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事实不只有“无中生有”这一种情况。隐瞒借款已清偿的行为,和凭空虚构债务一样,都会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都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70万借条已经把原先50万的债权包含在内,但王大胆隐瞒了这一真相,起诉了120万元,因此,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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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的虚假诉讼案件,如何辩护?
针对这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但隐瞒关键事实的虚假诉讼类案件,要区分不同诉讼阶段,制定不同的辩护方案及辩护目标。
审查起诉阶段尚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到了审判阶段,全案无罪的概率较低,优先以罪轻辩护为主。
(一)审查起诉阶段可重点开展无罪、不起诉辩护,有三个实操方向:
第一是主观故意之辩
重点审查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区分民事理解偏差与犯罪故意,若言辞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行为人存在认知分歧,可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第二是行为性质之辩
提出本案存在真实借贷行为,只是债务部分虚高,应当交由民事诉讼查明事实后判决,不宜直接入刑。
第三是证据辩护
核对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若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标准,可以争取存疑不诉。
(二)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应以罪轻辩护为主。
第一,核对全部转账流水、借条、对账材料,剥离真实债务,扣减虚假部分的犯罪数额。
本案,王大胆辩称虚假诉讼的金额为50万元,而不是120万元,法院予以采纳。
第二,降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评价。
证明行为人本意是追索真实债权,区别于完全无中生有侵财的虚假诉讼,同时说明没有造成被害人错误执行、财产受损的实害后果。
第三,认罪认罚、有条件可厘清剩余债务,争取被害人谅解。
律师提醒
不是只有完全“无中生有”伪造证据,才构成虚假诉讼罪;刻意隐瞒关键真相,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罪。
因此,民事诉讼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试图靠刻意隐瞒关键事实,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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