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相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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