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工作,是刑事辩护的基石。阅卷绝不是被动接收办案机关移交过来的卷宗,而是要主动发现在案卷宗之外应当存在却没有移送的关键材料。
在众多容易被忽略的文书当中,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是被严重低估的一份材料。很多律师拿到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看到卷宗里面只有寥寥几份补侦笔录,便默认这就是全部补侦成果,错失击穿控方证据体系的重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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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申请调取补侦提纲,常遇三类理由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缺口,指令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检察院会制作书面《补充侦查提纲》,逐条列明需要核查、补强的事实、证据线索。
但司法实践当中,《补侦提纲》通常不随案移送,或者仅留存在检察内卷或者侦查内卷中。当辩护人申请查阅、复制补侦提纲时,部分办案机关会提出三类不予提供的理由:
1.补侦提纲是检察官个人的取证观点,属于办案思路,不属于证据材料,不应该向辩护人展示;
2.补侦提纲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仅供内部审查案件使用,可以不向辩护人提供;
3.侦查机关已经开展补充侦查,卷宗已有补充得来的证据,辩护人直接依据现有证据开展辩护即可,没有必要再看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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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辩护律师遇到上述答复,便不再继续争取,直接放弃对该份文书的调取。
但笔者认为,补侦提纲绝非可有可无的内部办案手记,在大量证据薄弱的案件中,它是识别控方证据短板的一把关键钥匙。
二、调取《补侦提纲》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近期办理一起二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巨大,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阅卷时笔者发现: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曾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出具了多达数页纸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了待查证事项。
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仅补充了一份嫌疑人供述,就“交了差”,最终案件“带病审判”。
笔者认为,如果在审查起诉之初,公诉机关就认为现有证据比较确实、充分了,根本没有必要洋洋洒洒列出数页补侦线索,要求公安机关逐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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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现实是,侦查机关消极落实补侦要求,只象征性地补充了一份重复性的供述。一审法院在大量关键事实没有查证的基础之上,直接作出有罪认定。此时,如果辩护人能够拿到完整的《补充侦查提纲》,就可以逐条对比“检察院要求查什么”和“卷宗实际查到了什么”,直观地向二审合议庭展示本案证据体系的先天缺陷,论证原审判决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这份提纲,不是一份直接证据,但它是一份极具价值的程序性文书,可以帮助辩护人把一审的证据漏洞从笼统的口头说理,转化为有据可依的客观事实。
三、辩护人申请查阅《补侦提纲》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若要将《补充侦查提纲》归入“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将提纲简单的划入内部材料的保密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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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理解“内卷”的本意,《<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第三条,专门讲到补充侦查提纲归入内卷的制度本意:“补充侦查提纲归入内卷备查,对办案人员来讲是一种更高的工作要求,并无隐匿补充侦查提纲之意”。
换言之,提纲入内卷,立法目的是“备查”,不是为了对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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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从公安部立卷规范可以看出,补充侦查提纲本就应当装订在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卷之中,属于侦查卷宗组成部分,而不是纯粹的检察官个人办案笔记。
四、从诉讼构造角度来看,辩护人有权查阅《补侦提纲》
1.内部评议意见VS对外侦查指令?
检委会讨论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属于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定性的内部评议、权衡过程,法律明确予以保密。但是《补充侦查提纲》不是检察官个人内心的思考随笔,它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侦查机关下达的正式侦查指令。它载明的不是检察官的主观内心确信,而是公诉机关认为定罪量刑尚待查清的客观事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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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侦提纲》的价值,集中体现在证据缺陷的反向证明中
很多人认为:提纲只是控方的侦查设想,设想不等于证据,拿到又有什么用?这里必须厘清:补侦提纲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但是它可以反向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控方自身即识别出本案多项构成要件事实证据存疑,而侦查机关并未完成起诉要求的补证工作,这直接说明全案证据仍有不足,甚至犯罪事实并未查清。
尤其在经济犯罪、虚开类案件当中,补侦提纲往往会直击核心争议:主观目的、税款损失因果关系、资金性质、共犯地位、分工模式等。这些恰恰是控辩对抗的主战场。
3.不能用“根据现有证据即可辩护”否定辩护人获取完整卷宗材料的权利
实务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观点:“现在卷宗里面已经有补过来的证据,你直接拿现有证据辩护就可以,没必要看提纲”。该观点混淆了辩护的对象。辩护不只是评价“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同样要评价“应当收集而没有收集的证据”,还应评价“为什么在证据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坚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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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补侦提纲不必当成无罪证据,但要注意,它是反向证明证据缺陷的重要的程序性文书。辩护逻辑应当是:公诉机关认为A/B/C事实需要查证→侦查机关没有按要求查证→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该事实,而不是简单说“检察院自己都觉得证据不够,所以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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