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四川省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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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形被中基协暂停基金备案12个月
01
违规情形
根据中基协2026年7月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2023年6月1日,浙江XX与甲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企业参与浙江XX在管基金募投管退的各环节,包括为浙江XX推荐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与投资者,协助开展募资规划、尽职调查、确定投资额度与方向以及后续基金退出工作;针对由甲企业引荐资金并组织的基金项目,浙江XX仅负责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甲企业拥有投资决策权,负责与投资者和项目方对接、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向投资者汇报项目进展等。2024年1月29日,浙江XX与甲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相关管理费和收益分成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检查中,浙江XX承认与甲企业签署上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称该协议主要基于双方就A基金的合作展开,甲企业实际向浙江XX推荐了投资项目并协助其完成1500万元资金的募集,浙江XX为此向甲企业支付费用963,500元。综上,浙江XX存在让渡部分管理人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的相关规定。
二是委托不适格主体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浙江XX自律检查回复说明,其与乙企业约定由乙企业为浙江XX提供拟投项目引进,投资者推荐等服务,浙江XX共向乙企业支付服务费约80万元。实际运作中,乙企业员工向多名投资者推介浙江XX管理的B基金,发送B基金拟投标的公司相关信息。2024年10月,浙江XX认识到由第三方机构为其引荐投资者的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比如进行兜底承诺、越界参与销售等行为,故与乙企业终止了合作。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浙江XX未能合理审慎地审查其管理的A基金、B基金的多名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未规范披露信息。浙江XX在管产品A基金的投资标的为上海某公司,2024年1月8日,A基金向上海某公司投资1900万元。2024年12月24日,与上海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向浙江XX支付合同款项1,360,000元。就该笔款项的性质,浙江XX解释为其为关联方提供行业研究报告所收取费用,但其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该利益冲突事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02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基协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浙江XX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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