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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和老鼠》IP的著作权所有方特纳娱乐服务公司,对自然人闫记凯持有的第68440177号“杰瑞泰菲”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程序,客户特委托我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述商标无效答辩事宜。经过高沃代理人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国知局认可我方观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件难点
对方无效理由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是依据《商标法》第32条,主张争议商标“杰瑞泰菲”是对申请人知名动画作品《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中知名卡通角色名称“Jerry(杰瑞)”和“Tuffy(泰菲)”的复制和拼凑,不当利用《猫和老鼠》动画角色知名度,损害其在先商品化权益;
二是依据《商标法》第7条、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44条第1款,主张我方存在攀附IP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猫和老鼠》确实属于国民级知名动画,主角角色“Tom”“Jerry”的公众知名度极高,且申请人作为海外知名IP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较多。
案件核心观点
1、汉字“杰瑞泰菲”与动画角色形象、英文名称不具有唯一对应性。
首先,申请人从未将“杰瑞泰菲”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实际使用,该汉字组合既未积累商誉,也未与“Jerry”、“Tuffy”的角色形象、英文名称形成稳定的市场对应。
其次,“杰瑞泰菲”具有其他含义,并未仅指向动画角色。“杰瑞”是常见的男性英文名“Jerry”的音译,“泰菲”同样是外文人名的音译。且“杰瑞”、“泰菲”只是英文名称“Jerry”、“Tuffy”可能音译的一种,并非唯一翻译,“Jerry”本身也可对应“杰里”、“杰丽”等其他汉字组合,“Tuffy”本身也可对应“图菲”、“塔菲”、“兔妃”等其他汉字组合。因此,“杰瑞泰菲”无法与动画角色形成唯一绑定。
“Jerry”的对应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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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的对应汉字:图菲
2、中国公众对《猫和老鼠》的认知往往基于动画形象,而非角色名称,“杰瑞泰菲”即使作为角色名称在中国也并不具有知名度。
《猫和老鼠》属于默片,核心表现形式是无对白的肢体喜剧,不使用角色台词、旁白,仅依靠画面、动作、音效、配乐来推进剧情、传递情绪,中国观众(国内非英语环境的受众)主要通过角色的视觉形象(如灰色的猫、棕色的老鼠)来识别和记忆角色,而非依赖英文名称“Jerry”、“Tuffy” 或其音译汉字。可见,《猫和老鼠》作为外国无声动画(无对白动画),中国公众所熟知的为《猫和老鼠》的作品名称及动画形象,而非作品角色的名称,中国公众甚至不知晓主角Tom和Jerry之外的角色名称,中国公众面对争议商标“杰瑞泰菲”时无法完全地、直接地与《猫和老鼠》关联。
《猫和老鼠》是默片,无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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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猫和老鼠》作为动画片,虽然在影视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从未涉猎过宠物用品领域,申请人未在31类商品上使用过“杰瑞泰菲”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争议商标的存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
商品化权益成立,不仅要求角色名称具有知名度,还需要权利人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上,存在实际的商业化开发、投入市场经营的事实。本案中,《猫和老鼠》作为经典动画,其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完全集中在影视传播、动画衍生周边(如玩具、文具)等领域,从未在第31类“活动物;宠物食品”等商品领域进行过商业布局或使用。无实际使用则无权益,商标与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具有类别特定性,在未进行实际使用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主张在第31类商品上对“杰瑞泰菲”标识享有在先权益。
▌国知局裁定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动画作品《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中卡通角色名称“Jerry(杰瑞)”和“Tuffy(泰菲)”的复制和拼凑,侵犯了其享有的商品化权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动画角色名称“Jerry(杰瑞)”和“Tuffy(泰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益的动画作品及动画角色名称关联性较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申请人动画作品及动画角色名称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杰瑞泰菲”核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办案心得
作为答辩方的代理人,面对海外知名IP权利人主要依据商品化权益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主要思考与感悟如下:
1、面对知名IP发起的无效等程序,不要被IP名气压制,要拆解商品化权益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对方手握知名动画IP《猫和老鼠》,办理案件之初,我们没有陷入“要不要否认IP整体知名度”的误区,而是聚焦商品化权益的成立要件,不笼统否定《猫和老鼠》动画本身的热度,而是从名称对应关系、国内名称知名度、商品关联性三个维度分析论证。
2、区分“动画IP形象知名度”与“角色中文名称知名度”,关注国内相关公众的真实认知状态。部分IP维权直接将动画整体知名度等同于角色中文名称的知名度,这是常见的逻辑错误。作品知名度≠角色中文名称知名度,作品火不等于角色名字这个符号单独具备商品化保护基础,这一点是本案抗辩的重要突破口。
3、商品化权益保护局限于已实际商业化的领域。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是已经实际产生的商业利益,不是权利人未来潜在、设想中的商业机会。IP方不能以未来可能涉猎某个领域就垄断其他不相干商品上的商标,若在某个领域无实际使用则无权益。
商标代理人:王春艳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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