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合作探矿实务中经常遇到:探矿证到期,受生态红线、规划政策影响,审批机关延期办理延续手续,投资人拿不到证就想直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全额返还数亿勘查投入。山东高院这起改判标杆案例明确:情势变更原则不能由法院主动直接拿来解除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仅行政审批时间拉长,不等于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对于所有做合作勘查、矿山联合投资的企业,本案教训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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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昌鑫矿业持有山东蓬莱侯格庄金矿探矿权。2010 年,昌鑫矿业(甲方,探矿权人)与纳鑫矿山公司(乙方,投资方)签订《矿山合作合同书》,开展合作探矿。
合同核心约定:
1.甲方(昌鑫矿业)负责办理探矿、采矿全部证照手续,协调政府各部门;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证,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纳鑫矿山)承担全部探矿投入:钻探、井巷工程、设备、土地、人工等全部费用;
3.收益模式:乙方先收回全部投资,之后利润按照甲4、乙 6 比例分配。
合同签订后,纳鑫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开展钻探、井巷建设,完成金矿详查,经评审备案探明黄金储量5.136 吨。
案涉探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09‑30。到期前后,受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影响,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流程卡住,探矿权延续手续迟迟没有批下来。昌鑫矿业在到期前已经向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但新证一直拖到2019‑11‑05 才核发,中间间隔一年多。
纳鑫矿山公司起诉,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矿山合作合同书》;
2.要求返还全部探矿投入约4934 万元;
3.分割已经探明金矿储量的探矿成果价值6218 万余元;
4.承担利息、律师费、全部鉴定诉讼费。
一审(烟台中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纳鑫公司没有主张情势变更的前提下,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判令昌鑫矿业返还纳鑫公司4934 万余元勘查投入;驳回探矿成果分割的诉求。
昌鑫矿业不服上诉。
二审(山东高院)改判结果
山东高院二审直接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驳回纳鑫矿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改判理由:
1.情势变更原则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拿来解除合同,一审程序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探矿权只是审批时间延后,不是彻底办不下来,后续已经拿到延续的探矿许可证,合同仍然具备继续履行基础,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3.昌鑫矿业到期前已经履行提交延续申请的义务,审批拖延属于行政政策客观原因,不属于昌鑫矿业根本违约;
4.既然合同不能解除,那么返还投资、分割探矿成果等全部后续诉求一并不予审理。
结局:纳鑫公司前期投入几千万,因为合同不能解除,本案诉讼全部败诉,承担一审、二审高达近百万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矿山合作必看
规则1:情势变更,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法官不能主动拿来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发生政策变化,法官可以主动审查、直接适用情势变更把合同解除。
山东高院明确纠正:情势变更制度是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需要当事人明确向法院提出变更/ 解除合同的申请;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直接适用该规则解除合同。
哪怕客观上出现政策变化,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情势变更的抗辩或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直接拿来判解除。
规则2:行政审批流程延迟 ≠ 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不构成法定解除理由
本案关键点:探矿权延续不是彻底办不成,只是因为生态红线政策,审批周期被拉长,后续最终拿到新探矿证。
区分两个完全不同情形:
✅情形一:政策明确取消矿权、彻底不可能再发证 → 有可能构成合同目的落空,可以依法解除;
❌情形二:只是审批慢、流程延后,但是仍然存在办证可能性,后续也实际取得证照 → 不满足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矿山合作探矿本身就自带政策审批不确定性,属于行业商业风险,投资人签约时应当预见。仅仅审批时间拉长,不能把风险全部转嫁矿权方。
规则3:合作探矿合同,不能随便以 “办证慢” 直接认定矿权方根本违约
本案昌鑫矿业在探矿证到期前,已经按时向政府递交延续申请;许可证延迟,根源是省内生态红线划定,属于行政机关审查因素,不属于矿权人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
实务提醒:合作合同写了“甲方负责办证”,不等于甲方保证 “一定按时拿证”。要看:矿权人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提交申请等义务。提交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审批快慢,属于行政风险,不能直接归责矿权方。
规则4:合作探矿合同没有解除,投入不能要求返还,探明储量成果也不能直接分割
合作探矿合同逻辑:乙方出钱勘查,风险共担,等将来开采之后收回投资再分利润。
•如果合同合法解除:才谈得上返还勘查投入、处理勘查成果;
•如果合同不解除、继续有效:已经发生的勘查投入属于合作风险,不能要求对方直接赔钱;已经探明的储量成果归探矿权项下,不能单独拿出来评估、要求对方折价分割。
本案纳鑫公司投入几千万,因为合同不能解除,在本案中一分钱都拿不回来,只能继续履行合作合同,等待后续开采后按照约定回收成本、分取利润。
三、矿山合作投资高频踩坑三大误区
❌误区 1:只要证照审批慢,就可以起诉解除合作探矿合同,拿回全部投资。
正解:要看是“彻底办不了证” 还是 “只是办的慢”;只是审批周期拉长,不等于合同目的落空,不可以随便解除。
❌误区 2:法院看到政策变化,就会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帮我解除合同。
正解:情势变更必须当事人自己明确提出;你不提,法官不能主动拿来判解除合同。很多投资人一审只打“对方违约”,完全不提情势变更,一审法官主动适用,二审直接被改判,全盘败诉。
❌误区 3:我出钱探矿,探明储量之后,就算不开采,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按储量评估价值赔钱。
正解:合作探矿风险共担。在合同没有解除前提下,探明储量只是矿权项下的成果;不能脱离合同直接要求对方折价赔偿,只能等到将来采矿后按约定收回投资、分利润。
四、矿山合作探矿签约与维权实操建议
✅ 签约阶段,合同条款要写清楚
1.明确证照逾期的后果:区分两种情况:①彻底无法取得探矿 / 采矿证;②只是审批延期。分别约定: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勘查投入怎么结算;探明勘查成果如何处置。不要笼统写 “办不下证就赔偿全部损失”。
2.明确矿权方义务边界:写明矿权方义务是“按时提交申请材料”,不等于承诺 “行政机关一定在某个时间点核发证书”,把行政审批风险写进合同。
3.设置退出条款:约定如果因政策原因,探矿权超过XX 期限仍然无法取得,投资方有权选择退出,对已经形成的勘查投入约定结算方式,锁定止损通道。
✅ 诉讼维权阶段
1.如果你想以政策变化为由解除合同,起诉状或代理意见必须明确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不能只主张对方违约;不主动提,法院不会主动替你适用。
2.起诉前区分事实:是彻底不能发证,还是仅仅审批慢;收集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文件,证明是“客观彻底无法取得”,而只是流程延后。
3.合作探矿纠纷,不要一上来就直接申请巨额勘查投入、探矿成果价值鉴定;如果合同本身不具备解除条件,鉴定费最后很可能全部由申请方自己承担,造成额外损失。
本案裁判要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该原则解除合同;探矿权仅因政策原因审批周期延后,但后续实际完成延续办证,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方无权解除合作探矿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勘查投入、分割探明储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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