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进入新阶段。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人尚未将危险废物售出变现、无销售收入的案件,财产罚究竟应按“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没收非法财物”路径适用,基层办案存在分歧。本文结合一起自然人流动收集废铅蓄电池案例,辨析两类财产罚的法定边界,提出规范办案路径,为法典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如下:
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自然人甲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驾驶小型货车流动收集废铅蓄电池,现场查获约5.5吨,拟转售获利。经查,甲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规定。调查期间甲积极配合,涉案废铅蓄电池尚未售出变现,无销售收入。
对甲如何适用财产罚,办案人员产生分歧,观点一认为应按市场回收价折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观点二认为涉案废铅蓄电池属于“非法财物”,应予没收。
先来看看两类财产罚的法定边界:
(一)规范依据:并列而非同一。《生态环境法典》第534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生态环境法典》第117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该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自然人甲应归入“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该条(系《生态环境法典》的最新规定)。
同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二者并列存在,说明适用对象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或混同。
(二)没收违法所得:针对“实际取得的收益”。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违法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违法所得”的答复明确,违法所得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物质性利益,核心在“实际取得”。本案中甲虽实施了无证收集行为,但危险废物尚未售出,未实际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故不存在违法所得,不能按市场回收价强行折算。
(三)没收非法财物:针对“违法行为指向的标的物”。非法财物是违法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工具,或违法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本身。涉案的约5.5吨废铅蓄电池系危险废物,是甲实施无证收集行为的标的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非法财物”。
(四)本案结论:应适用没收非法财物。强行将涉案物品市场价值等同于“违法所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撤销风险。正确处理路径是:、依据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将涉案废铅蓄电池予以没收,并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
办案中应把握的几个重点如下:
(一)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易混淆“涉案物品市场价值”与“违法所得”,对未变现物品错误折算没收。参考相关裁判要旨:在袁某勤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法院认为违法所得应限于实际非法获利部分,对尚未变现的危险废物本身不应按市场价值折算;郑某成非法处置废旧包装桶案中,行政机关对已售出部分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现场查扣物品则作为涉案物品另行处理。两案均坚持了“未变现不折算”的定性逻辑。
(二)依法裁量罚款。对甲无证收集行为,应依据《法典》第1178条,综合考虑涉案数量(约5.5吨)、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等情节,在2万至10万元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三)严守程序,保障听证权利。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6条并结合第89条,对公民作出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涉案危险废物价值通常远超该标准,办案机关应依法告知并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四)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没收后应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转移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处置残值收入上缴国库;处置费用可依据《法典》相关规定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追偿,或由违法经营者承担。
(五)注意行刑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危险废物尚在收集环节、未进入处置环节,暂不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若查明甲已着手处置或部分已非法流转,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准确区分“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是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更是法典统一适用的重要一环。办案人员应紧扣“违法所得”强调“实际取得”的核心要义,在未变现情形下正确适用“没收非法财物”,避免“强行折算违法所得”的执法风险,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过罚相当,让每一项执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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